准确把握“案-件比”提高检察工作满意度

日期:09-24
检察工作满意度

原标题:准确把握“案-件比”提高检察工作满意度

“案-件比”这一概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一项检察管理指标。围绕这一指标,可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判标准来设计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可从宏观上反映司法业务的运行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效率以及效果。准确把握“案-件比”,可以促使办案人员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进而提升检察工作的总体水平。具体可通过四方面来实现:

一是树立整体质量意识,把追求极致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案-件比’的指标设计,就是要形成一个导向。进入检察机关的案件,经历的环节越多,司法资源浪费得越严重,人民群众可能越不满意,要在每一个环节都坚持最高质量标准,努力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极致”,要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精益求精,追求极致,采取最有力的措施,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法律的检验。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整体意识,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通过司法办案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从根源上夯实案件质量基础。要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提高侦查、调查环节案件质量,夯实证据基础入手,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要站在庭审的角度,将庭审的证据标准层层传导至前置环节,通过亲临现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等多种方式,对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力争在案件移送起诉前最大程度解决争议问题。要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报告的制作,使提前介入侦查报告能够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充分发挥出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作用。

三是严格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各种形式的退查是造成“案-件比”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刑事检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要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加大对退查案件的案卷评查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考评机制。对于确实有退查必要的案件,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确保退查的实效性。要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退查提纲的制作,明确补查方向、取证目的和标准,让侦查机关明白查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查,促进退查提纲的实质化。要注意加强对退查案件的总结分析,及时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好如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努力提高办案质效。

四是依法规范运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权。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检察官在履职中的客观公正义务。秉持客观公正,本来就应该是法律监督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责所在。但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强捕强诉,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甚至是个别达不到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件进入了审判环节,要么被法院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再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要么是法院强行宣判,当事人不服而上诉,再发回重审,再上诉。这样,一件案子在诉讼程序中反复流转,造成“案-件比”增高。所以,要强化证据审查标准,对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要敢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终结诉讼程序,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已经起诉的案件,如果确实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加强与法院沟通,依法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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