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大自主转化权
建议条例草案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当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即不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9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北京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拟对科技成果完成人适当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目前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在单位,如果单位不实施转化,也不与完成人签订协议允许其实施转化,将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赋予成果完成人更大的自主转化权。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且自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申请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上位法规定,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是以单位规定或约定优先,但规定或约定不能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五,且对于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建议条例草案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当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即不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
对中小微给予政策倾斜
刘玉芳说,鼓励高校院所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索,高校院所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现实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对其加大技术供给、予以一定政策倾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北京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管部门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北京拟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将科技成果用于标准的制定是其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不仅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等相关内容。
刘玉芳说,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做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内容:“北京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北京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编辑樊一婧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