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时评:"公众人物"绝非"特权标签"
近日,一名女子携带违禁品进入火车站后,不仅阻碍铁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还大声叫嚣“我是个公众人物,你完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网友迅速曝出身份后,18日上午,当事女子通过微博承认自己是芒果TV签约演员刘露,并发文道歉,“我真是太愚蠢太冲动,无比煎熬无比后悔无比羞愧。”当晚,@芒果TV对旗下艺人大闹车站作出回应,发布道歉声明,并宣布与刘露解约(9月19日观察者网)。
受网友围观嘲讽,被行政拘留5日,遭签约公司解约——一系列事实表明,“完了”的不是铁路执法人员,而是自称“公众人物”的女演员自己。不守规则、自我膨胀的代价,实在是太惨重了。
公众人物是个民法概念。能搬出这样一个术语唬人,似乎表明当事女演员还懂点法律。遗憾的是,她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首先,不是所有演员都能称得上公众人物。对于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法学界存在争议,但公认的一点是,只有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比如体坛大腕、演艺明星。仅仅参演过几部影视剧,微博上有一些粉丝,穿着“5000块钱的鞋子”,就因此自称公众人物,诚如网友所说,“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其次,公众人物没有任何法外特权,相反,其不少权利还受到限制。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是西方首先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这样一个概念,目的绝不是给属于公众人物的人赋权,而是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法律对公众人物此类人格权利的保护,都明显弱于普通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设定,理由是:公众人物从公众那里收获了名声和财富,拥有远超常人的影响力和社会资源,因此也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忍受公众的品头论足和指摘责难,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可见,把“限权”误解为“特权”,当事女演员对公众人物完全是“会错了意”。
再次,公众人物承载着更强的社会责任。自带光环、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粉丝众多,公众人物的这些特征,使其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甚至模仿的对象。因此,公众人物对于自己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要承担超过常人的更高的注意义务,经得起公众在“放大镜”下审示。同时,公众人物要热心公益,当好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完全没有“欲戴其冠,必承其重”的社会责任感,仅仅把公众人物当成高人一等的特殊公民,不管当事女演员算不算公众人物,单从个人修养和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她都配不上这样一个称谓。
事实上,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心存误解的,绝不仅仅是这位大闹火车站的年轻女演员。当红明星发脾气耍大牌、无视规则、劈腿、诈捐甚至吸毒嫖娼、违法犯罪的,这些年我们还见得少吗?希望这位自称公众人物的女演员导演的这出闹剧,能给某些所谓的公众人物敲一记警钟,不要等到千夫所指时再“无比煎熬无比后悔无比羞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