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企要做好气温骤降提前供热准备
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哈市拟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至202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至9月23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邮箱:zfjgrc@163.com。
供热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公开24小时服务电话
征求意见稿提出,10月10日前,各供热单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充分做好供热期前如出现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供热单位要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对居民报修或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各供热单位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要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确定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
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2019至2020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9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哈住房发〔2013〕30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燃煤储备、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环保工作、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等行为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