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经验交流|区分不同"案型"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简案快审,突出监督效率□繁案精办,突出监督质量□类案深挖,突出监督效果
区分不同“案型”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以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为主体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其中裁判结果监督兼具“民告官”的诉讼特点和“一手托两家”的监督功能,与行政纠纷解决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关联度最大,是行政检察的重点和难点。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上海检察机关在常规监督的基础上提出裁判结果监督精准化的办案机制,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和审查方式创新,形成简案快审、繁案精办、类案深挖的办案模式,有助于提升监督办案质效。
简案快审,突出监督效率
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一般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或者二审、再审等程序,为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可以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案快审程序,重点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
具体来说,对于下列六类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探索适用简案快审:(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2)申请监督行政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仅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5)群体性案件,涉及同一事由同一诉请,经审查已对一起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其他申请案件可适用简案快审;(6)其他需要简案快审的案件。
简案快审“快”在以下三个方面:(1)缩短办案时间。按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上述被纳入简案快审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查办案期限可缩短为两个月。(2)简化法律文书。对适用简案快审案件,撰写审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必要时可采用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撰写。(3)完善审限中止、延长等流程审批条件。对审限中止、延长等条件严格适用,加强流程监控和后续跟踪。
繁案精办,突出监督质量
申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有影响案件、公众媒体关注案件、上级机关指令办理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不得简化审查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开展工作,精细审查,充分调查,通过亲历性、司法化、多元化的办案方式,确保监督质量。
具体来说:第一,坚持“五见面”制度。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调取行政卷宗和审判卷宗,开展精细化阅卷审查。同时还应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坚持与当事人(律师)见面、与行政机关(律师)见面、与法官见面。如涉及鉴定、评估等内容,还应当与鉴定人、评估人见面。如上述人员不同意见面,检察官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记录在案。第二,探索公开听证制度。程序公正是法的正义存在形式之一,经由公正的法律程序才能体现法的正义。否则,即使目的正当,也容易引起争论,从而造成执行上的阻碍。实践中,部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被法院维持,但行为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律师、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既给申请人一个阐述自身意见的透明、公正、平等的平台,也能集思广益帮助申请人实现权利救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即使其申请最终没有得到支持,息诉罢访的效果也会有很大的提升。第三,借助外脑,精准研判。实践中,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涉及行政管理的范围广、类型多,尤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房屋征收补偿、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型和领域,法律性、专业性很强,检察机关需要发挥行政检察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作用,探索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对案件精准把脉、精准研判、对症下药,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意见的精准性。
类案深挖,突出监督效果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整体规模不大,强化精准监督,还需要深入挖掘监督案件背后存在的执法规范、法律适用等一类问题,在办理引领性、典型性、影响性案件上下功夫,实现“办理一批案件、规范一个领域”的监督效果。
具体来说:一是重点标识,全面检索。建立检察官检索及报告机制,检察官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对申请人、诉讼案由、行政单位、行政领域、行政行为等进行标识,并在检察系统内外进行类似案件检索,并将检索情况在审查报告中如实记录,做到办案尺度统一、监督标准统一,防止出现同案监督结果不一的情况。二是内部联动,类案联审。在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个案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同时,对于其中涉及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线索应注意归集、分类,分析研判。通过向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发送类案检察建议、白皮书、年度报告等制度机制,归纳行政诉讼监督的特点与难点,梳理在监督中发现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总结宣传,扩大监督影响。三是上下一体,精准跟进。由于法律规定行政案件需经过再审后检察机关方能受理,兼之近年来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基本上都集中到分院层级以上检察院,呈现上下级“倒三角”分布的特点。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建立下级院辅助上级院办案的工作机制,缓解上级院办案压力。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开展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上级院应当及时介入和指导,对于未取得监督效果的一类案件,上级院应当跟进监督,归纳问题,统一协调,真正做到通过精准监督把行政检察的“门牌”立起来。
(作者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行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