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深大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日期:09-12
深大通深交所

新京报快讯 9月12日,深交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因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严重滞后且修正前后存在重大差异,深交所对深大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000万元至-99,000万元。2019年4月16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035万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966万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135,96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严重滞后且修正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娜、时任董事曹建发、时任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刘海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娜、时任董事曹建发、时任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刘海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深交所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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