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卫健委发布《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管理,保证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9月10日,省卫健委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发〔2019〕13号),公布了《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今年年初,省卫健委印发《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9〕7号),确定由省药学专科联盟理事长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牵头,组建由省内麻精药品管理知名专家组成的省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家组,具体负责研讨制定《细则》。自今年2月起,半年时间内专家组先后组织了十五轮的专家研讨,广泛征求了二百多名药学、临床、管理专家的意见,对草稿做了七次大改版的修改,《细则》才最终定稿发布。该《细则》在立足国家宏观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麻精药品的管理作出更进一步的细化,统一全省标准,精准解决现行麻精药品管理的难点、痛点。
《细则》共包括13个章节,70个条目,22个附件。涉及医疗机构内使用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取、处方药品、调剂药品、使用药品、备药、回收、登记、保养、销毁、用药点评、监督检查等15个环节的用药流程及注意事项。
其中,明确了麻精药品管理各环节的人员职责;统一了全省麻精药品处方和各种表格格式,麻精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自行打印即可,省去了以往必须到省卫生健康委印刷厂凭各种证明购买的麻烦;优化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麻精药品处方中药师签名由4处减为3处,节约了药师调剂时间;解决了日常工作中的争议点,如对药房单人值班与“双人双锁”的麻精药品管理要求矛盾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等;精简了患者使用麻精药品需要提供的材料,解决了患者多处开各类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的苦楚;统一了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的标准,防止各部门标准不一致对医疗机构造成困难,也损害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凡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医疗机构提出的问题,《细则》中都进行了明确。《细则》的制定,使整个麻精药品管理环节严谨串联,闭环紧扣,对提高全省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质量,保证需用药患者“用得上”且“用得好”,同时也对防止发生流弊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为确保《细则》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19〕54号),组建了麻精药品培训省级专家团队。专家团队集中集体智慧,紧扣《细则》要求,完成了五套标准化培训课件及五套标准化考题的编写,并在全省进行巡讲,以做到全省麻精药品管理标准统一、管理工作同质化,确保《细则》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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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按照规定,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