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疯狂的“油耗子”,最终领刑了!

日期:09-11
油耗子

原标题:这两个疯狂的“油耗子”,最终领刑了!

无业的杨某遇到了无业的李某,双方约定一同创业,可干起的却是偷油的勾当!本以为这是一个隐蔽性强的好买卖,但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因犯盗窃罪,两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7月15日凌晨,杨某单独来到钦南区钦陆公路衡昆加油站一旁的空地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将黄某货车上的250升柴油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95元。一次的侥幸成功让杨某误认为这是一个可以继续快速获得金钱的方式。于是杨某便找到了李某,两人很快达成了“共识”,约定共同实施这种不法的“赚钱”行为。后2018年12月15日至1月9日间,杨某和李某多次去到钦州市不同的加油站附近,先后五次将施某等五人货车上的柴油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115.75元。2019年1月10日,杨某和李某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作案期间,二被告人有预谋并共同到达现场实施盗窃犯罪,由此可认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构成累犯,且系犯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作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故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795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李某共同退赔给被害人施某等五人人民币311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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