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散伙引纠纷,法院判微博道歉15天

日期:09-09
纠纷

原标题:合伙人散伙引纠纷,法院判微博道歉15天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王女士是一名编剧曾和李先生是合伙人,后二人因有矛盾不再合作。李先生在微博上两次公开发布与王女士聊天记录,并伴有侮辱性词汇。王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并在微博公开道歉30天。北京市通州法院今日(9月9日)通报审结此案,判决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96元,在微博公开道歉15天,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称,2019年3月13日、14日,李先生在微博中发布了与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了20多个影视类微博用户。后经王女士投诉,微博平台将上述截图删除。李先生多次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布到微博,并配有侮辱性的语言。王女士为保留上述微博内容,支出公证费3096元。

王女士起诉要求,李先生删除涉案微博信息,停止侵权,在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和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30天,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时,李先生辩称,首先认可在微博上发布的与王女士有关的内容有部分用词不当,但该部分内容已于2019年5月份删除,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不构成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其次,自己不是公众人物,发布的不当内容未经转发、点赞或评论,传播范围极小,未给王女士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王女士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都不同意赔偿,关于经济损失,王女士未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构成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诉讼中,双方均已确认涉诉微博内容已删除,李先生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对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删除涉案微博的诉请,已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王女士主张赔礼道歉的请求,李先生同意,但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导致名誉权受损范围相一致,故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其涉诉微博账户发布道歉声明15日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微博账户中发布道歉信息,并赔偿王女士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96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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