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修订《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9月25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7日印发的《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日期:09-09
青海省消防安全

原标题:省政府修订《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9月25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7日印发的《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日前,省政府修订《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晰和界定,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7日印发的《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明责履责和督责问责、重点防范和全面防范、软件提升和硬件保障相互统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规定》要求各行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明确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明确社会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强调,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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