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 发扬"钉钉子"精神 检察建议终获采纳

日期:09-08
行政检察钉子精神

原标题:行政检察|发扬"钉钉子"精神检察建议终获采纳

发扬“钉钉子”精神检察建议终获采纳

湖北枣阳:持续监督纠正一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

正义网讯(记者戴小巍通讯员杨旸王晨曦)“检察机关建议本院纠正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日前,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就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向该市检察院再次作出复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并将针对错误适用法律对应当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2017年11月23日,枣阳市林业局对刘某养殖场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18年7月13日,因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枣阳市林业局遂申请枣阳市法院强制执行。枣阳市法院依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市林业局已超过法定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对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

2018年11月,枣阳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该规定已被2017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修改。据此认为,枣阳市法院审查该案件适用了已被废止、修改的法律条文作为审查标准,错误适用法律,遂向枣阳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纠正,在审理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类的非诉执行申请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

最初,枣阳市法院复函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为达到监督效果,承办人就该案继续跟进监督,今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再次发送检察建议,并进一步阐明,适用新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建议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经反复沟通交流,日前,检察建议终获采纳。枣阳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原行政裁定。该案目前由枣阳市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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