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得不偿失,这样的“躺盈”模式不靠谱

日期:09-06
刑法

原标题:出租银行卡得不偿失,这样的“躺盈”模式不靠谱

对银行卡犯罪应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使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

出租银行卡得不偿失,这样的“躺盈”模式不靠谱

据媒体报道,广州番禺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打掉一个非法提供银行卡买卖、涉嫌“洗黑钱”的团伙,先后抓获涉案人员22人,冻结银行账户140个,排查出涉案账号2000余个。

打掉了出租银行卡犯罪团伙,民众为之拍手称快。因为侦破这一案件,有效打击了银行卡犯罪,可让出租银行卡的人避免资金损失,有利于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堵塞了银行卡出租为洗黑钱提供的便利通道。

关于银行卡管理,早在1999年1月央行就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5章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银行卡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可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定罪。其中《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犯罪嫌疑人施某交待,因为网络赌博时收到赌友高价求购银行卡信息,因此将其视为发财之道,并前往东南亚某国家接触上线买家,然后回国许诺以每月数百至数千元价格,收购、租借亲戚、同学、工友等人的银行卡贩卖至境外,自己则从中提成牟利。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有一个比较特殊之处,就是犯罪团伙专门利用嫌疑人的亲属、同学、好友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复杂的转账、汇款、拆分或提现等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使得案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给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更令人惊愕的是,当前仍有不少民众缺乏对金融法律常识的了解和认知,当自己在做违法犯罪之事时,竟然毫不知情,这才是最值得反思的事。在该案中,部分参与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成为犯罪团伙的共犯,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银行卡违法犯罪而借给犯罪嫌疑人,则属于共犯,应承担共犯之法律责任;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对那些意欲靠“出租银行卡”而“躺着赚钱”的人,以及利用“出租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敲响了警钟,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违法的事千万不要乱伸手,伸手必被捉。对于那些想把“出租银行卡”做成“赚钱生意”的人,也应认清现实,这种违法的“躺盈”模式是不靠谱的。

此外,该案也为守法民众提了个醒,对银行卡犯罪应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使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时,该案也给司法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提了个醒,银行卡领域的监管仍存在很多盲区,加强银行卡犯罪监管仍然不能松懈。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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