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部门打出“组合拳”:从经费、用地等方面保障鼓励生猪生产
近期,多个部门密集发文,就支持保障生猪生产作出部署,目前已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9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保持物价总体稳定,落实猪肉保供稳价措施,适时启动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此前,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在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恢复生猪生产,确保猪肉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于9月3日成文。
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其措施分别是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通知要求,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通知指出,各省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确保中央与地方扶持措施落地生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具体举措中,保险也占其中重要一项。
通知称,要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9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还提出,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坚决迅速取消超划禁养区
9月5日,微信公号“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称,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紧急出台政策:允许生猪养殖使用一般耕地
微信公号“自然资源部”9月5日消息指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4日发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通知称,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在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方面,通知作出三项部署: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