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周记|创伤后,更重要的是保护和重建
编者按:在众多以儿童为唯一目击者或受害者的案件中,将儿童作为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有强烈的现实必要和需求,但实践中却常常是取证失败,同时又让未成年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王香玲常深思:侦查机关等如何正确、有效取证?怎样在取证中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今天,我们推送她的第二篇周记——《创伤后,更重要的是保护和重建》
台风“利奇马”和诸城擦肩而过了……
我希望,所有灾难都和“利奇马”一样远离可爱的孩子们,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周二,公安机关又送来了一个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一个30多岁的外地网友来到诸城,给被害人(未满14周岁)过生日,先后多次在被害人家中和宾馆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据了解,被害人是诸城某中学初中部的学生。作为一名母亲,我看到此类事件总会感到难过,因为无论对受害者还是其父母,这件事都会在他们的记忆中留下不可触碰的烙印。
这周本来要抽查学校,也因为太忙碌而不得不暂先搁置了。我们考虑是不是拍摄一个与性侵有关的微电影,让每个未成年人都学会更好地保护自己。
“一号检察建议”针对教职工但绝不局限于此。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可是案件一旦发生,我们是不是能真正保护好曾遭“噩梦”的孩子?
过往的办案经验告诉我,不能,我们没有做到。
我梳理了去年以来的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发现侦查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多次发生违法行为: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导致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而我们的承办检察官不得不二次询问,不得不让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再次刺痛孩子们幼小的心灵。
可二次询问常会因时间太长而收集不到有效证据,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增加了举证难度。这样的情况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不利于严惩罪犯。
鉴于此,我觉得应该给公安机关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公开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保护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四个同类案件,我马上起草了一份检察建议。随后我打电话联系了教体局安全科的科长,要了一份全市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名单。在这份名单上有合格证的校外培训机构132家、中小学和幼儿园341所。我想,这些学校都应该查看一下。随后我又制定了一份现场查看计划:先看培训机构(假期孩子们上培训机构的多)——幼儿园(好多幼儿园提前开学)——学校(学校开学最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为基础,而曾经发生过教职工性侵学生案件的学校则属于必查。
未检工作总有干不完的活,总有忙不完的事,但是我依旧热爱,并且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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