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二十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日期:09-04
措施

原标题:陕西二十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向各设区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及高速公路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避免“一律先处罚后整改”“以罚代改”等简单行为

■对资源环境效率高、排放总量低的企业不实行或者减少实行错峰生产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改革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等8个方面的20条具体措施,切实提升陕西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积极服务全省“三个经济”,助力追赶超越,实现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措施》提出,将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赋予榆林市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除2018年下放的审批权限之外,向各设区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及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制造、社会事业等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进行环评管理。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涉及法定保护区的项目,不再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措施》提出,将通过加快编制“三线一单”、优化审批服务等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将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工程项目等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指导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编制达标规划、制定削减替代清单,为更多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项目的落地运行腾出环境容量。推动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措施》还提出,通过交易获取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获取不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程序;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总量指标的承诺后,即可申请环评审批。同时,省级部门将下放排污权交易审核权限,由市级负责辖区内企业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核,并逐步建立以“二级市场”为主导的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

《措施》要求,减少执法层级,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推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避免“一律先处罚后整改”或者“以罚代改”等简单行为,严格禁止“一律高限处罚”等做法。同时,推行以综合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差异化环境监管模式,对资源环境效率高、排放总量低的企业不实行或者减少实行错峰生产。

此外,《措施》还对统筹规范监督检查考核、发挥专项资金引领示范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政策宣传引导作了进一步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措施》既充分借鉴苏浙沪等地先进经验,又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的具体举措坚持“准、实、新、信”的原则,施策准确,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问题和环节,多说实话,不说虚话套话,且力求有创新性,所提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记者汪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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