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少让两元利,多赔五百元,教训何在?

日期: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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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少让两元利,多赔五百元,教训何在?

张先生到超市购物,发现店内啤酒有优惠促销活动。张先生觉得价格合适,遂将一组啤酒放在购物筐。在看到“微信扫码购免排队买单”后,张先生选择微信扫码购付款。但微信扫码结算后他发现活动商品仍然是原价,并没有优惠2元,协商无果后,张先生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9月3日,通州区法院通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3日《新京报》)。

原来,该超市此次优惠活动不包括微信扫码购物,并贴有提示。顾客若要享受优惠价需要到收银台结账。就因为这一点争议,超市少优惠2元,却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这样的经营性损失可谓有点“惨重”了。这一判例很好地提示商家,在数字化时代进行交易行为应更增加几分注意义务,多拿出诚信精神,否则就可能承受“突如其来”的损失。

首先,商家应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当前,商品促销形式多样,五花八门,令消费者眼花缭乱。这就要求商家对各项促销活动进行明确的标示和说明,并对不同促销活动之间的关系对消费者介绍清楚。例如本案中,这家超市的一项优惠是“微信扫码购免排队买单”,另一项则是“排队买单优惠2元”。超市虽然在微信扫码购结账区域附近以展示牌的方式告知微信扫码购“不与其他活动同享”,但因为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对“其他活动”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解释,因超市未作明确解释,故该条款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

其次,商家应严守诚信原则,避免法律风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例如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采用虚假手段不行,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为什么同样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这是法律对消费者保护原则的体现。要求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优惠的具体范围、及时更新不同购物方式下的商品价格,对于不享受优惠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示,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最后,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应增强以善意相沟通的精神。本案中,张先生与商家进行沟通时,如果商家能以诚信友善的态度与之协调,妥善解决,少一些“店大欺客”的单边思维,那么后来的500元赔偿自然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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