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发布:进口食品成案件“大户”,缓刑被告人考验期禁止内从事食品行业

日期:09-03
食品安全代购

原标题:上海法院发布:进口食品成案件“大户”,缓刑被告人考验期禁止内从事食品行业

摘要: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天上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7年5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09件。

“代购”变销售,法律要求大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茶叶、巧克力等,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下一步,我们将探索扩展禁止令的范围,在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也禁止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从事相关活动。”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顾军伟说。

而在民事案件中,进口食品是案件“大户”,超过5成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其中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原告徐某某在邵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价值4000多元的日本明治固体奶粉,收到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于是,徐某某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购应当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在我们受理的代购案中,只有零星个案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其余所谓代购,在法律上都属于销售行为,要严格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上海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姚建中说,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消费者维权意愿不高,专业维权特征明显

不久前,淘宝店店主李某向媒体曝光自己遭遇的“职业维权”团伙。李某经营着一家专卖运动膳食的淘宝店,货物均从美国代购进关,含有小票和检疫证明,但是没有中文标签。正是这一点,让李某的淘宝店被人盯上了,不断有人下单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而上海三中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在民事案件中,九成以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本市及其他省市法院有多起类似诉讼,食品安全专业维权特征明显。“事实上我们发现,普通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意愿并不强烈。”

“严格来说,‘职业打假’不是法律用语。”姚建中说,这些案件原告的特征是在多地、多家法院有过类似的诉讼经历,“如果发现原告有多次类似诉讼,我们在法庭调查时会更加严格地去审查各个要件,必要时会加强原告的举证责任。”

上海三中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原告连续在3、4个商家购买了过期的商品,时隔多日后向商家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但其手中仅有购物小票,只能反映商品名称和价格,可替代性很强。于是,法院要求其具体说明每个商品分别是从哪一家购买的,“对于这种东西从哪买都说不清的当事人,法院不会支持他们的诉请。”

姚建中同时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要求原告说明为什么没有当场向商家提出异议,对原告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一般不支持诉请。“但是,只要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旧会支持他们维权。”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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