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认定为“作弊器材”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认定为‘作弊器材’。”今天(9月3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最高法、最高检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还明确,对于“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