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即使你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近日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修改决定,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属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元。
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罚3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于2009年制定,当时我市机动车只有100万辆。10年后的今天,我市机动车数量已超过300万辆,每公里道路车辆密度居全国大城市首位。此次修法就是针对近年来交通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故事数量攀升,去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为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修改决定增加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电动自行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修改决定强化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管理责任,对于相关企业员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相关信息,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乘客不系安全带司机不“背锅”
乘客拒绝系安全带,受罚的却只是司机,这项规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修改决定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以200元罚款。
不过,营运机动车驾驶人要起到提醒义务。如果车辆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驾驶人未用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200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上述情况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电动平衡车驶上机动车道属违法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了手机控,有人连开车时都忍不住要做“低头族”。去年,我市因交通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中,94人存在“开车玩手机”等分心驾驶行为,占比超三分之一。现行交通处罚条例规定,开车打电话要处300元罚款,但对于开车过程中发短信、刷微信等行为还缺乏处罚依据。此次修法补充规定,驾驶过程中,有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移动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300元罚款。
在机动车道内踩着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飞驰”,这种看似“拉风”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处100元罚款。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200元罚款。
现实生活中,将电动平衡车驶上机动车道的常常是中小学生。修改决定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滥用远光灯罚款额度提高至500元
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修法加重了处罚。比如,夜间行车,乱开使用远光灯是最让人厌恶的驾驶习惯之一,会导致对向驾驶车辆的司机产生视觉盲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修改决定将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处罚额度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行人优先”“直行优先”,机动车避让行人、转弯车辆避让直行车辆,是国际通行的交通规则。然而,当前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较多交通事故,也有损深圳交通文明形象。针对这种现象,修改决定规定,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以500元罚款。转弯车不让直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变道不打灯,一次连续变更多条车道,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也将处以500元罚款。
对“买卖分”行为严惩重罚
我市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找人顶替记分,甚至找人“买分”的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情况,修改决定增加一条规定,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不予处罚
此次修法还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对于情况较轻的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比如,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行驶时速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不予处罚,以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不过,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而有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消除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