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小区楼道杂物该清理必须清理

日期:09-03
公共空间

原标题:评论:小区楼道杂物该清理必须清理

不少人在自家楼道放杂物。记者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就发现,不仅楼内各层的楼道、楼梯间堆放着杂物,楼外地下室屋顶等小区的各个角落,也能发现各种废旧物品。有自行车、破床垫、轮椅、鸟笼、装修堆料、包装纸盒等,还有电瓶车等易燃物,也都直接堆在过道内、居民楼外。对此,居民普遍认为,杂物横生显得楼梯间非常脏乱,夏天堆弃物的味道重,而且消防隐患也大;对此,社区和物业具体负责清理,但街道负责人反映,目前清理存在难点,不清理会被投诉,一旦清理,投诉的更多,有时刚一清理,居民就打电话报警。所以即便占用了公共空间,社区和物业也不敢随意清理(9月2日《新京报》)。

图方便,把个人物品堆放在小区公共空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有人提出过,“公摊面积我也支付了”,但公摊部分是专用于业主们通行和消防急救使用,不能用于堆放杂物。没有发生意外时,很多人感受不到腾空公共空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旦发生意外,不知道多少生命的挽救,就取决于这块空间。况且,为自己和他人创造、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是每位业主的义务,是社区成员的公约。

那么,面对杂物,如果主人自己不主动清理,作为物业和街道社区,该如何清理才没有法律风险呢?这首先涉及到个人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

长时间放置在公共空间的物品,所有人不明时,类似于无主物,其中楼道内堆放的个人物品,还略不同于放置在小区垃圾桶附近的杂物,不该自然被归类为遗弃物或抛弃物。可即便是有主物,长期占据公共空间,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带来风险,也有必要对其个人物权给予限制。

这一限制确有法律原理支撑,即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对权利的滥用,权利的行使不应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只要公共利益得到评估,确实真实存在,那么,对个人权利,包括个人资产,施以必要限度的妨害,即是合理的。

这一原理体现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即个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并已经落实到多部现行法律规范的条文中,例如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消防法第60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因此,社区和物业对堆放在居民区楼内外的私人物品进行清理,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当然,出于维护邻里和谐,化解冲突和优化服务的角度,在清理之前,有必要在显眼的地方进行通知和公示,比如单元门口,包括预留出合理的个人清理时间,告知逾期后果和统一保管的地点,并留出认领期,逾期后将按无主物处理等相关内容。按照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以,为了所有业主,包括堆放杂物的业主的利益,相关单位对杂物清理,有必要,也有责任,业主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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