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数据造假未按时问责 也需依法追责

日期:09-01
查处

原标题:数据造假未按时问责,也需依法追责

只有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数据造假的土壤。

▲资料图片,来自央视新闻截图。

▲资料图片,来自央视新闻截图。

8月30日晚间,国家统计局发布通报称,2018年5月21日至6月6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发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唐山市迁西县和滦县部分统计数据失实。2018年7月,国家统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地方。按照规定,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截至2019年8月9日,国家统计局未接到该案件责任人处分处理书面结果。

数据统计造假案件“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源自国家统计局2017年通过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办法》要求,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河北这几起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应该从发现问题6个月以内就完成处分,并上报国家统计局,但现在一年多过去,相关处分结果仍“飞入黄花寻不见”,不知道这其中确实是有“特殊原因”还是其他什么隐情。但不管怎么说,超过一年期限仍未上报处分结果,已属违规,被国家统计局点名不冤。

数据统计造假案件“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实是国家有关方面为强化统计造假监督问责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看到,以往一些地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之所以久盛不衰,一是因为有“数字出官”的政绩冲动,第二就是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乏力。

有查处却无问责,也就难以遏制地方的数据造假行为。正是基于此,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除了继续坚决查处统计数据造假之外,也出台了一系列意见或规定,强化对数据造假的问责力度。

譬如,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2016年,我国进一步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2017年又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明确了诸多对造假责任人的问责细节;2018年,中办、国办又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出开展统计督察,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真正树立统计法权威。

这些《意见》或《办法》着眼对统计造假的监督问责,确实对地方起到了不小的震慑作用。比如今年7月19日,国家统计局通报了关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山西应县17人被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7人,包括县委书记、县长和两名副县长。再往前的5月21日,国家统计局通报了宁夏灵武重大统计违法案件,42人因此受到处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8人,问责对象也包括了一把手——灵武市委书记、市长均被问责。

在多次通报中,国家统计局均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继续保持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但遗憾的是,这次河北三县仍被曝光“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处分并及时上报,这意味着,面对相关方面高压问责,一些地方,仍没有形成敏感的监督触觉,且可能存在柔性处理甚至包庇纵容的做法。

这就指向,对地方统计造假的问责,还需进一步压实责任。数据造假出在哪一环节、哪一个责任人之手,都应该循迹查实。在一些地方的统计造假案例中,甚至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参与,那么,在问责过程中,也要严格依法问责,即便是“一把手”,也要问责到底,不能轻纵。

只有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数据造假的土壤,还地方一个清朗的政治生态。当然,统计造假从严问责的过程中,或许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问责主体层级,避免同级问责,从而确保用法律来制止和防范统计数据造假现象。

□王言虎(媒体人)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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