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重拳打击“假出口”“假企业”持续规范经济秩序
■东莞市税务部门和东莞公安、东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四部门成立“四部门打击骗税虚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供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虚开骗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两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四部门联合部署,通过两年时间集中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打击违法彰显执法威力,有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东莞市税务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将火力集中对准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专业犯罪个人和团伙,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靶向整治,让“假企业”和“假出口”无处藏身。近日,记者走访了东莞市税务部门,详细了解专项行动成效。
去年8月至今,税务部门累计定性骗税案件2宗,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超过2900万元;认定上游供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0宗,涉及发票8771份,涉及税额超过1亿元。定性虚开案件233宗,定性虚开发票57270份,累计金额超过36亿元,税额超过5亿元。成功扫除了一批“暴力虚开”“买壳虚开”等新手法形式的虚开骗税案。
五联机制,“统一阵线”
“我们税务部门和东莞公安、东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四部门成立‘四部门打击骗税虚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翁伟东向记者介绍,四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办案、信息交换等制度,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打击联动。对重要线索和重大案件,四部门更启动“联合分析、联合立案、联合行动、联合取证、联合宣教”五联动机制,逐步实现打虚打骗工作的协作配合紧密化、查办案件一体化,打击虚开骗税的整体能力不断提高。
在税警协作方面,税务部门针对犯罪分子团伙式作案、跨区域作案、利用“黑中介”作案、利用系统漏洞虚抵进项、利用虚开发票实施骗税等五大违法特点,围绕“源头数据”将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并为税警联合行动提供数据保障和情报分析,有效推动税警协作。税关协作方面,税务部门的数据分析与海关“智慧缉私”优势相结合,充分实现大数据共享,对地区骗税案件数据线索进行准确排查,从而实现精准打击。税银协作方面,税务部门与银行部门建立起沟通桥梁,通过银行部门的反洗钱检测、调查及协助,对涉案账户的资金和交易情况进行查询取证、分析研判,为定性虚开骗税提供关键性证据。
创新手法,“智能抓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也在不断发挥大数据分析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上的优势。”翁伟东告诉记者,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税务部门大力运用“远程办案指挥中心”“智能抓捕系统”“新型取证工具”等三项技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结合办案经验和思路,通过系统模型的自动化推演,准确甄别虚开团伙,迅速锁定幕后主犯,并有效实现案情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锻造出打击暴力虚开发票技术的“杀手锏”。
“新技术的运用有效破解了我们部门协作中‘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的难题。”东莞市稽查局税务干部彭历沛跟记者说道,自从有了这几个“法宝”,他们案件查办“更快、更准、更狠”。据悉,去年8月至今,新技术推动东莞税务、公安部门共联合立案6宗,共打掉犯罪窝点8个,刑事拘留17人。
专项整治,“规范秩序”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这一年来,东莞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规范经济秩序,选取部分骗税、虚开高发的行业、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治理整顿了医药、服装、电子、家具等高风险行业税收秩序,有效提升了行业和区域企业的纳税遵从。“我们将出口监管、税务管理、金融风险防范、涉税违法打击有效结合,形成出口骗税综合防治的新局面,为出口企业合法公平竞争创造更好的条件,努力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张海峰说。
与此同时,东莞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收“黑名单”制度,联合发改、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34个部门,对骗税虚开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实施联合惩戒。2018年8月22日以来,共公布并推送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9宗。“我们不断加大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宣传力度,希望能够增强警示作用和震慑力,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全社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翁伟东说。
在当前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环境下,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证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证依法诚信的纳税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下阶段,该局将继续会同公安经侦、海关缉私和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针对虚开骗税团伙化、智能化、高发性等特点,更多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链条立体化打击,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筑牢监管堤坝,以更加严厉严格的手段净化税收秩序,更好地维护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利剑出鞘
“假出口”行不通!东莞一外贸企业骗税被查处
东莞市M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主营业务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及销售服装、毛织品等。但近日,这家公司因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
根据上级下发的案源线索,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一查果然发现“不简单”。据了解,检查人员结合案源线索分析疑点,进场检查后调取了该公司部分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重点针对M公司涉嫌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情况,前往货物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等单位核实了出口货物真实货主信息。找到真实货主后,检查人员对M公司同一供货企业的其他出口备案单证进行了全面核查。经多方查证,证实M公司部分出口备案单证为虚假备案单证。对此,东莞税务部门对M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做出追缴已退税款逾55万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的决定,对M公司43份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做出追缴已退税款逾770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M公司上述骗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出口,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竞争能力。然而近年来,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通过“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多种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生产型出口企业或外贸经营企业勾结不法货代中介伪造单据,假报出口、高报出口的案例时有发生,案件的背后折射出骗税的巨大利益。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四部委两年专项行动要求,要像打击走私一样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出口骗税的企业或者个人,要严厉查处。税务部门再次提醒出口企业纳税人,千万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一旦案发,受到的不仅是巨额的经济惩罚,而且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生产企业“移花接木”以身试法难逃法网
近日,根据上级下发疑点线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东莞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骗税进行了立案检查。最终查处该企业入库税款、罚款合计89.74万元,其中定性该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近12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收到上级线索后,税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调取相关出口备案单证及账本资料后,检查人员抽取了出口报关单号等关键信息,通过多方协查核实该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通过“移花接木”套用广州T服饰有限公司和广州M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信息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11.19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做出追缴11.19万元已退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决定。
同时,该企业也存在其他出口单证备份问题。一方面,该公司出口备案单证不齐,该出口企业无法提供其中6份出口备案单证资料(涉及出口退税额40.60万元),其备案单证中没有装货单、提单和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税务部门依法做出要求其返纳税款40.6万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决定。另一方面,该公司虚假备案单证。经过多方核查,检查人员证实X公司的出口备案单证中,有3份为虚假备案单证,合计已退税款15万元。税务部门依法做出追缴已退税款15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启示】
该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事不法行为,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进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单证备份多少,该出口企业行为已触犯法律,需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在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中,出口业务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越来越大。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务必紧记出口业务要真实,切忌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利用虚假单证甚至套用他人信息。如今,税务部门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监控已日益增强,能够及时核实出口企业业务情况,也联动其他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东莞市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东莞市H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开展税务检查。通过多方取证和相互印证,确认该公司开具的150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涉嫌虚开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受票企业案发
联查发现疑点线索
前期,在税务总局组建的专门团队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骗税涉案开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我市一供货企业H公司为非正常户。该企业不仅有被查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这一客户,还有上海、舟山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客户。税务部门根据仅有的信息对比该公司的申报情况,觉得十分异常,综合案源分析结果,决定对H公司开展立案检查。
多方开展取证
锁定虚开关键证据
由于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提供账务资料,检查人员决定从系统分析该企业的经营指标、申报情况和开票数据等方面寻找疑点。该公司从2016年至今均为零申报,没有任何用电量、用水量等的信息记录,十分可疑。
检查人员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上下游企业以及银行账户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在实地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在经营注册地未找到该企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到供电部门查询证实该地址没有户名为该公司的电费记录。检查人员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该企业通过开具大批量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后不作任何申报直接走逃,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逃避缴纳税款的犯罪目的。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银行账户作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通过资金回流的形式与其他公司和下游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收取手续费,另外该账户上没有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员工工资、水电费、社保费等正常企业经营费用的支出记录,存在严重资金交易异常情况。
依规定性虚开
发函下游扩大战果
综合虚开的疑点特征,检查人员通过证据组合和相互印证,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开出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49亿元,税额共计2541.43万元,价税合计为1.75亿元,并对下游受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确定虚开证明。同时,该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以上案例无论开具方还是接收方通过资金回流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买卖发票,两者在主观意识上均为故意,在我国法律上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双方都是通过虚假形式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票货不一致、票货款不一致等不同形式进行,两者可以通过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部分税款达到偷逃缴纳相应税款的目的。
税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诚信守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扰乱税收经济秩序,破坏公平正义市场环境,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而且相关责任人直接构成犯罪,心存侥幸触碰“高压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