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家公司员工合谋发展"地下"交易新品秒变二手货
■一桩长达两年多的,发生在两家公司的两名员工之间■一私企老板亦从中获利
家电、汽车等大宗商品一旦卖出,哪怕只使用一天也会大幅贬值,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手货,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现实生活中却发生了厂家生产的通信材料尚未使用,却也被当成二手货交易的“新鲜事”。新品怎么会秒变二手货?谁又是新品贱卖的幕后推手?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一起公司“内鬼”联手策划的“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捞好处两家公司员工合谋
一个是设备供应商负责发货的员工,一个是通信公司负责收货的仓库管理员,两人长期代表各自单位对接合作的过程中,竟然双双产生歪念,瞒着各自单位私下交易通信材料,导致正品原装馈线被当成二手货销售,成交价差不多只有原价的一半。
这桩长达两年多的“地下”交易,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电缆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某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的两名员工之间。而该案另一名涉案人员,是以近乎半价收购涉案通信材料的私企老板。
云南公司是电缆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2017年8月底,电缆公司员工赵远斌在与云南公司对账时意外发现,该公司发给云南公司的货品中,竟有价值5900余万元的货对方声称没有收到。经调查,问题出在公司驻云南业务员刘泉华身上,赵远斌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随着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步步深入,一起三人联手低价倒卖公司大批量通信材料的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电缆公司因与云南公司有长期合作业务,在云南设立了办事处,公司市场部员工刘泉华常年在云南办事处工作,主要负责与云南公司对接,其职责是从云南公司接订单后通知公司生产,并负责通信材料发过来后的签收、回款以及通信材料的售后服务。
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刘泉华接到云南公司的订单后反馈给电缆公司,电缆公司收到订单后组织生产,发货后由经办人以邮件形式将通信材料的数量、规格等信息告知刘泉华,再通过刘泉华将信息传达给云南公司。通信材料到货后,由刘泉华负责与对方结算货款。
周赟系云南公司综合部仓储物流室实物管理员。2014年,周赟被云南公司派到其位于昆明的一处仓库当仓库管理员,负责收发馈线、光缆。一个发货,一个收货,一来二去,刘泉华与周赟两人就混熟了。
杨旭是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人,该公司主要经营通信工程施工、通信材料买卖等。2014年底,周赟开始将手头一些非标线通信产品交给杨旭处理,慢慢地两人也熟悉了。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旭问周赟:“你那里非标线通信材料多不多,能不能便宜卖些给我?”杨旭言下之意是其出价要比市场价低,周赟答应帮他问问。后来周赟问了好多厂家,对方均回复因为是合格产品,价格就按云南公司的采购价给,不能优惠。
这时,周赟想到了刘泉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两人在一起吃饭时,周赟提出想以个人名义购买电缆公司的馈线,让刘泉华价格优惠些,刘泉华表示卖给他可以,但价格不能优惠。后周赟多次约刘泉华吃饭,表示可以现款现货,钱直接打到刘泉华个人银行卡上。
面对周赟多次游说,刘泉华终于动了心。为了向周赟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刘泉华还煞有介事地编了一段谎言,声称公司领导给了他一个特批价,这个价格是单独给周赟申请的,500米的某款馈线只要2900元一盘。周赟一听,这个价格太便宜了,还不到市场价的一半,觉得有点不正常。
“刘泉华卖给我的价格和市场价差太多,我一开始就怀疑过这个馈线是他偷出来的,就算不是偷的最起码也是来路不正。我曾要求刘泉华写个证明给我,证明这些货不是偷来的,他一直没有写。”周赟事后表示。
刘泉华还关照周赟货款要汇到他提供的个人账户,周赟问:“为什么不汇到公司账户?”“这样公司要开发票,价格就不会这么便宜了。”刘泉华回答。
事实上,刘泉华之所以突然改变主意,并开出这个诱人的价格,并非真的得到了公司领导的授权。而是因为他发现电缆公司不查看云南公司供应链系统,他可以趁机通过炮制假订单的方式截留公司的通信材料,然后私下倒卖截留货款。
打对折新产品秒变二手货
货源搞定后,周赟找到杨旭。杨旭对于馈线等通信材料的品质及市场价格了如指掌,一看到周赟拿来的馈线、网线的样品,就知道货物来源正宗。“这些货都有电缆公司的原包装,而且合格证、出厂标志齐全,还有电缆公司发货的物流清单。”案发后,杨旭承认自己当时就看出涉案货品是厂家正规产品。
杨旭看货后表示愿意以每盘35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这款500米一盘的馈线,现金交易,货到付款,不开发票。周赟觉得可以从中间赚到差价,就想直接做这个生意。两人商量后,决定由杨旭直接按刘泉华给的价格向其收购货品,同时将差价打给周赟。“我每次跟周赟买馈线、网线的价格都是随行就市,我所说的行情是指二手通信材料买卖的行情。”按杨旭的这一说法,他和周赟其实就是准备将新通信材料当二手货卖的。
事实上,周杨两人在交易时也确实是按二手货的价格交易的。杨旭案发后供述称:“某款超柔馈线我从周赟处购买的单米价格是3到3.2元,全新的市场价在6元;另一款馈线从周赟处买单米价格是6到7元,市场价在10到12元;五类网线从周赟处买单米价格是0.55元,市场价在0.8元左右。”
为了掩人耳目,刘泉华事先制作一个虚假的云南公司订单发给电缆公司,假订单上收货人写的是周赟(本来系统里的收货人应为公司昆明仓库的负责人李振),收货地址是昆明市小石坝公家村云南公司仓库。
在云南公司供应链系统里,真的订单有对应的发货通知,而假订单没有。因此,周赟就可以通过查询云南公司供应链系统,看有无对应的发货通知来判断是云南公司订的货,还是刘泉华卖给他的“私货”。
就这样,在2015年初至2017年8月的两年多时间里,刘泉华假借云南公司的名义,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电缆公司价值2675万余元的馈线私自倒卖给周赟,周赟将其中1849余万元的馈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手倒卖给杨旭。刘泉华因此私自截留公司货款1700余万元,周赟从中赚取差价款180余万元。
货物品相正价格却超低,这一点当然逃不过老到的杨旭的目光。他事后供述称,自己一开始就知道这些材料来路有问题。收货后,他直接加价卖到河北保定,也赚到了130多万元的差价。
落法网仨被告人一审获刑
案发后,刘泉华、周赟、杨旭三人均自动投案,三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8年5月31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泉华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赟、杨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王伟伟详细描述了案发经过,指控称刘泉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采购订单等方式,将电缆公司总价值4583万余元的馈线、网线、光缆非法占为己有;而周赟、杨旭在明知货品系刘泉华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将价值2675万元、1849万余元的货品予以收购。
周赟、杨旭低价收购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周赟、杨旭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本案所有货物均是通过电缆公司正常途径发货,双方对涉案货品的交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周杨二人参照当时二手市场的价格收购了部分涉案货品,是因为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货品是特批的货,对刘泉华向其出售的货品系犯罪所得赃物并不明知。
两名被告人试图以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货品是赃物为由推脱罪责,公诉人王伟伟针锋相对进行了有力驳斥。王伟伟说:“从涉案货品的性状来看,这些由电缆公司发出的带原厂包装的馈线、网线,不同于真正的二手线缆和残次品,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案涉案线缆数量巨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新品。”
接着,王伟伟又从货物及货款交付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其中存在的猫腻:“送货单上写明了收货单位和收货地址,但两人却私自在收货地址以外的地方以个人名义签收并转卖,且未经任何授权,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从货款支付来看,周赟、杨旭均未将货款汇入电缆公司,而是打入个人账户,这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再结合周赟、杨旭的供述看,两名被告人都曾经怀疑过货品的合法性,但为了贪图利益而未对其来源进一步加以查明,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认定周赟、杨旭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值得一提的是,周赟虽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未对主要罪行如实供述,从而丧失了认定自首的机会,法院最终未认定其构成自首。
2019年4月29日,吴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泉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涉案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伟伟
本案中,被告人刘泉华作为电缆公司负责发货的员工,经不住被告人周赟的多次游说,假冒云南移动的名义,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电缆公司价值2600余万元的馈线私自倒卖,并截留公司货款1700余万元,刘泉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而案发后,周赟、杨旭从主观故意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这早在我们意料之中。办案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案发经过,特别是对体现周杨两人主观故意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了有悖常理的地方,并在庭审辩论环节予以揭露。
周杨两被告人是从事馈线买卖的专业人士,对于新品馈线的市场价应有明确认知,对被害公司新生产的馈线以及刘泉华提供的货品来路不正应有基本判断。但最终两人却以新品六折甚至一半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转卖,赚取差价。可以说,两被告人按二手货价格收购并倒卖新品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动机不良,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再结合具体交易过程中不按约定地址收货、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等不合常规的行为,两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谓昭然若揭。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从事二手商品买卖一定要弄清来路,对于对方急于出手,且价格明显偏低、货物品质与价格落差明显的交易要谨慎出手,更不可明知商品来路不正却贪图小利,否则就会像本案周赟、杨旭这样因为贪便宜最终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