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日报社原社长张伟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2年,罚金80万
8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伟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伟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中,张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张伟在担任中共青海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青海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和企业在工程承揽、费用结算、子女就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个人和单位财物共计857万元,全部用于张伟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北京购房、消费等个人支出,案发后退缴赃款807万元。
青海高院认为,张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者承诺为单位承揽项目、为个人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此,青海高院认为,原判结合张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并无不当。张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韩萍徐鹏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