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诈骗团伙用"鬼卡"截留上游所骗赃款涉案1600余万
正义网潍坊8月28日电(记者郭树合通讯员赵凡)来自黑龙江、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浙江等六省的16名团伙成员,利用1300余张“鬼卡”疯狂作案,受害人达220余名,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1630余万元。
2019年8月20日,经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对这起特大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提起公诉,安丘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健、梁某等16名被告人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健、梁某、王某、程某甲等12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等4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并处2万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个朋友电话让她失去15万
2017年8月16日,受害人四川省峨眉市的王女士接到一个朋友电话:“上周我朋友说给我揽了一个工程,他给我一个自称市规划处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说市政最近要修路,有1万平米的路面工程。”
生意主动找上门,又是自己认识的人介绍,王女士很放心。经朋友介绍的这个工作人员趁她高兴又提出了新要求,问王女士能不能搞一批工地上用的木板,并给了王女士一个电话号码。这名工作人员说,他介绍的这个朋友是木板加工生产商,但已很久没有联系,希望由王女士作为中间人再建立起生意上的联系,价钱好商量。
王女士打通了这个电话,但是这名生产商要求王女士先预付订货款才能发货,王女士想到是熟人介绍,还能轻松赚到钱,就预先支付了15万元的货款。就在王女士等着生产商发货时,却怎么也打不通他的电话,所谓的市规划处工作人员也关了机,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立即拨打110报案。
更离奇的还在后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个所谓的市规划处工作人员是电信诈骗分子。但在这起案件里,他诈骗成功后却发现这些只有自己知道密码的银行卡怎么也取不出钱来,自己的“辛劳所得”消失无踪,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涉案金额达到1630多万,受害人达到220余人的特大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就此引出。
神秘“鬼卡”现出“谍中谍”
其实,真正的幕后黑手作案手法非常隐蔽。该案核心人物王某健既是电信诈骗实施者的合作伙伴,又是掉包他们诈骗所得的欺诈师,俨然是电信骗局中的“谍中谍”。他的作案手法主要是从沈阳、河北、北京、南京、湖北收取银行卡,并将这些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通过中间人以2000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电信诈骗分子。而让电信诈骗分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健向他们提供的这些银行卡其实是“鬼卡”。
原来,王某健在出售这些银行卡时,早已用无效手机卡替换了银行卡绑定的到账提醒电话卡,这样银行卡原先绑定的有效电话卡实际上由他掌控,能实时接收到银行卡到账信息,这样的银行卡就是所谓的“鬼卡”。
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成功后,是收不到银行卡到账信息的。而王某健接收到银行卡到账信息后,第一时间挂失银行卡,并通知办卡人到银行柜台重新补卡将钱取出,再按比例分赃。而此时的电信诈骗分子还蒙在鼓里。所谓恶人自有恶人磨,王某健通过骗中骗、黑吃黑的高超手段,成为这一系列犯罪链条中的“谍中谍”。
承办此案件的检察官吴珊珊介绍,两年来,王某健等人共收集银行卡1300余张,逐渐构建起遍及全国10余个省市的非法买卖银行卡灰色产业链。
32册卷宗、16名团伙成员显现案情复杂
该案的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卷宗达32册,涉案的16名团伙成员分别来自黑龙江、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浙江六省,受害人达220余名,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1630余万元。安丘市检察院调取骨干力量形成专案小组,对证据一一核实、对罪名的认定反复斟酌、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握。
安丘市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健通过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永(另案处理)、滑某新(另案处理),收集他人银行卡并登记开户人信息,替换部分银行卡对应的到账提醒电话号码SIM卡后,分别提供给被告人赵某辉、孙某,被告人赵某辉、孙某再将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彭某奎等电信诈骗分子,电信诈骗分子利用赵某辉、孙某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王某健将替换出的原到账提醒SIM卡装在多个手机内,由其本人或被告人梁某、王某看守,在其接收到进账信息提醒后,根据短信提示找出该银行卡和开户人信息,电话挂失该银行卡后,联系开户人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补卡、取现,取出诈骗款后,被告人王某健与被告人梁某、程某甲等人按比例分成。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乙、姚某、余某、黄某芳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安丘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健、程某甲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线人员利用银行卡系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从事供卡、取现等业务以获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梁某、王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健系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以共同帮助王某健查看手机、接受手机短信息、通知王某健挂失银行卡、取款等方式参与诈骗,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乙、姚某、余某、黄某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提交给上线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安丘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