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

日期:08-28
人大常委会

原标题: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意味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将步入法治时代。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市是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之一,早在2000年就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分类投放率低、可操作性不强、管理不规范、市民参与度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等法规草案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和黑臭水体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我市质量发展情况、旅游业发展情况、土地整备工作情况等一系列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本级决算、今年1至7月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今年预算调整方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方案等一系列政府“账本”。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授权市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收费制度。

垃圾收费制度先试点再推广

“垃圾围城”是许多城市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高度聚集过程中遇到过的或正在面对的共性问题。目前,我市垃圾产生量约2万多吨/日,现有6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总设计处理能力14565吨/日,远不能满足垃圾处理需求,通过立法加强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当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由于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无直接关联,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按量收费”“分类计价”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台北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随袋征收”政策,人均垃圾产生量从0.69公斤/日持续下降到2016年的0.37公斤/日。蒋溪林表示,收费制度优化调整后,原则上参与分类的市民家庭购买专用垃圾袋的费用低于现行随水费征收的模式。由于该项工作对现有收费模式改动较大,建议先选择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成熟稳定的政策后再扩大推行。

厨余垃圾纳入分类拆袋投放

条例草案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别,与我市2015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相比,增设了“易腐垃圾”类别,并将其细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四类,首次将占我市居民家庭垃圾40%的厨余垃圾纳入垃圾分类当中,要求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者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处理。

市民丢垃圾也是一项“技术”活,须按要求分类投放。其中,厨余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管理,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在立法调研中,有人认为,分类越细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和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在初审报告中表示,如果分类太细、分类难度太大,市民参与积极性会大打折扣。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起始阶段,应该尽可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大家愿意分、方便分,不宜分得过细。

稳妥推进楼层撤桶工作

我市不少小区在每层楼道设置垃圾桶,这种做法今后要改变。条例草案对垃圾桶的摆放作了专门要求,规定居民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停车场)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入点外,不得摆放用于收集其他垃圾的容器。

征求意见时,有市民认为“楼层撤桶”后便利性不够,但条例草案仍然保留了该制度。蒋溪林表示,集中投放便于安排督导员现场指导居民正确分类,也便于今后通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投放行为进行监督。当前,我市正在稳妥推进楼层撤桶工作,全市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3400多个,其中楼层无桶的占比已超过36%。

扔垃圾不分类50元起罚

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条例草案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或者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该违法行为将与信用挂钩,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限制行为人参与政府采购、评奖评优活动,不得申请政府财政补贴或奖励。

条例草案对个人处罚的金额,较之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500元起罚大为降低。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认为,罚款不是目的,垃圾分类的核心问题是要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分类习惯。

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审议

深圳市201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报告,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财政收支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审出的问题仍然不少。

有部门违规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本年度审计全面关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和支持民营经济“四个千亿”等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审计发现,个别部门违规向企业和个人转嫁服务费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应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第三方认证服务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但该费用被转嫁至使用系统的企业和个人承担。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共转嫁超过81万元。

去年9月,我市出台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但是,由于非业主不能在供电企业开户直接用电,大部分租赁经营的企业通过转供电主体用电,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普遍存在,加价幅度平均为30%。截至今年2月,有关部门共清查出1500多户转供电主体,检查规范了其中146户,占比不到10%。

个别医院以职工假住院骗保

在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抽查发现,17家较大的非公立医院中,有5家医院的职工去年入住本院比例偏高,其中1家住院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数的25.29%;有6家医院11名医生在本院住院期间,仍有正常上班诊疗记录,涉嫌“挂床”住院,涉及医保7.3万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市医保局对涉嫌“挂床”住院行为进行核实,根据规定处理处罚了6家医院,收缴违规金、违约金21.9万元。

部分“三名工程”团队服务效能低

近年来,我市通过“三名工程”面向全球引进名医、名医院、名诊所,吸引了大批医疗人才,提高了我市的医疗水平。但审计发现,“三名工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团队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有4个团队设备支出占比超过五成,违反了设备经费不得超过总预算20%的规定。部分团队经费使用率较高,与专家在深时间不足形成巨大反差,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开支占比大。有3个团队平均经费使用率高达98.25%,但团队带头人来深工作时间未达标,所有成员当年累计在深工作时间不足66天。

审计建议有关部门优化“三名工程”专家来深工作时间要求等管理办法及制度,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将治疗重大疑难病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盐田区225套保障房空置一年以上

在对盐田区、龙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发现保障房分配管理存在不规范行为。一是保障房长期空置,截至去年底,盐田区有225套保障房空置一年以上,其中185套已空置三年以上。二是已分配公租房使用不符合规定,盐田龙华两区共违规使用28套公租房。三是已分配公租房长期未居住,盐田龙华两区共7套已分配公租房长期无人入住,连续6个月无用水记录,用电量低于5度。

审计要求两区政府尽快收回和分配长期空置保障房,及时查处改变用途的行为,切实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学前教育投入仍然偏少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欠账仍多,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去年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就提出,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但此次审计发现,去年市本级教育支出186亿元,增长25.9%,支出增加38.31亿元,主要是高等教育支出增加了37.2亿元,学前教育支出只增加了0.19亿元,未按市人大预算决议要求执行。

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提请“二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确合作股可以依法继承。

审议时常委会委员认为,明确合作股可以继承,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项修改是取消了分红与违法建筑的关联。此前条例“一审稿”曾规定,股东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违法建筑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其股利分配。审议和调研中,多方面意见认为此规定不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拒不履行监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违法建筑处理决定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受有关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调整,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属于民事财产权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强行关联。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体现“宽严相济”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公路限速值不科学,有些甚至“断崖式下跌”引发关注。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

据介绍,放宽对行驶时速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不过,公共安全是交通效率的前提。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放宽处罚也不意味着不用看限速牌提醒,60公里以下随便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在机动车道上踏着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一路飞驰,这种看似“拉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100元罚款。

对于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草案修改稿提高了罚款额度,处200元罚款。对于在禁止鸣喇叭区域鸣喇叭、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罚金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考虑到实际情况,一些“一审稿”中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相应降低。如,驾驶电动自行车冲红灯或者逆行,罚款由500元降低至300元。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起罚金额由1000元调整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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