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逼债在葬礼上放《好日子》山东首例“软暴力”案主犯被判8年来源:齐鲁网
27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省首例“软暴力”案,对首犯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济南籍贯男子张某自2014年以来从事高利贷业务。
为向金某追索欠款,2016年11月,张某在济南市长清区金某住宅大门、西墙喷涂金某还钱字样;2016年9月18日至20日在金某之父金某某丧礼时,张某等人用大喇叭喊“金某还钱”、在丧局外聚集、放鞭炮、播放音乐《好日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9月20日上午,经公安人员出警批评制止后,张某等人继续实施这些行为。
为向郝某追索债务,2016年3月11日,张某纠集多人将郝某在济南市长清区经营的自行车店内将自行车强行拉走。当日12时30分许,张某违背郝某表弟董某意愿,强行将董某拉走,逼迫其给郝某父亲打电话,催促郝某父亲还款,并强迫董某在其书写的拖运自行车等费用共计22200元的见证书上签字。之后,张某还向郝某父亲索要该笔款项及送还自行车的“押送费”1500元。张某向郝某父亲共勒索财物23700元。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并于去年10月份向长清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在电话中与刘某发生争执,约定当面理论。随后,张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江某等二十余人来到济南市长清区一院落。被告人张某等进入屋内,同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继而对刘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刘某等二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今年4月11日9时,此案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江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在长清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还查明,2015年以来,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等人交叉结伙,向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实施在住宅上泼油漆、砸窗户、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喷字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当日12时58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7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帅伙同被告人苑某某、贾某在丧礼现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帅纠集被告人贾传炜、姚文选、宋叶群、江良等人殴打他人,张帅系首要分子,贾传炜、姚文选、宋叶群、江良系积极参加人员,被告人张帅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贾传炜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苑帅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文选、宋叶群、江良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帅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传炜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法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对被告人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苑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姚某某、宋某某、江某3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