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法院公开审理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

日期:08-27
公开审理淳化法院

原标题:淳化法院公开审理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

陕西法院网讯 8月27日上午9时,伴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淳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康力等6名涉恶非法拘禁案件,并当庭判处康力等六名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由淳化法院院长南文光担任审判长,淳化县检察院检察长张亚茹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旁听。

淳化法院公开审理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6年8月23日13时许,因被害人郭某某为他人债务担保,债权人杨琪(在逃)指使被告人许沂将郭某某带至泾阳县。被告人许沂驾驶车辆载乘康力、王育博,王博博采取推、拉、打等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某强行拉至泾阳县一废弃学校非法拘禁长达52小时。

淳化法院公开审理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6年9月6日,因被害人彭某欠康亮(另案处理)债务,被告人康力纠集王育博、卢明超(未到案)在泾阳县采取蹲点、望风的方式,于次日13时许,康力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康亮,康亮伙同许沂、田建国(未到案)、胡文波(未到案)等人赶到彭某出入小区门口,对彭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至泾阳县一废弃学校内。康亮等人再次对彭某进行了殴打,逼迫彭某归还债务。当日22时许彭某亲属报警后,彭某获得解救。

被告人康力系天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者,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8月份在该公司租赁一辆越野车,后该车被康力之兄康鹏抵押出去,康力多次向刘某索要车辆租赁费及车辆。同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康力纠集被告人王育博、刘伟、杜禹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刘某从咸阳市石斗村租住处带走并限制在一辆小轿车内,在被告人康力的威胁下,被害人刘某在自己的租住房内给康力写下租车费欠条,随后四被告人离开。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康力、王育博、刘伟、杜禹再次来到刘鹏住处,康力以抵押车辆未赎回,要求刘某支付赎车费为由,将刘某再次拘禁在该东风起亚轿车内,并采取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带刘某前往西安、淳化等地筹款。期间,康力用拳头击打了刘某的头部和胸部,被告人康力以同样的理由将刘某限制在车内直至11月22日23时许。

2017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康力因索要债务,纠集罗航(在逃)、龚传文(已判决)、师丹(已判决)将被害人孙某、黄某从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附近带至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一洗浴中心,采取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将被害人孙某、黄某限制在洗浴中心内,要求其归还欠款,同年8月20日14时许,被害人孙某、黄某报警。

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力、王育博、许沂、王博博、刘伟、杜禹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六被告人为恶势力性质犯罪,其中被告人康力、王育博、许沂、王博博具有殴打他人情节,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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