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将"前科"人员挡在门外专家:建信息库弥补制度空白
正义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郭璐璐)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五年改革规划中的46项任务之一。目前,多地检察机关已对该制度展开了探索。不仅如此,在顶层设计上,也有相关部署。近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这有助于弥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空白,是最高检在现有立法政策背景下的一个重要探索。”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可以吸取地方的一些经验,对查询范围、查询机制以及查询权限等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平衡性侵涉案人员的就业权。
多地探索建立涉性侵害未成人者从业限制制度
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特别是假以职业的便利,使得这类犯罪的隐蔽性更强,虽然此类案件在总体数量而言不多,但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此类案件仍需要重点的关注。
广州市检察院结合办案情况做过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高达45.6%,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纵观这些案件,作案人员主要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一方面是极高的再犯可能性,一方面则是涉案群体的集中,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将“前科人员”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贵州、重庆、上海、广州以及江苏等地进行了探索。
在贵州,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教育厅、公安厅等12家单位,出台了《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曾经实施过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限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份《意见》的指导性强,实践性强。
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并上线了教职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其中规定,招聘的教职员工中,经查询如发现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入职。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上海市也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为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广州市在今年5月底上线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提高相关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江苏省丹阳市,九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丹阳市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明确在教育、医疗、文化传播、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招聘时,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前科”,将不予录用。
“不少地方探索建立了信息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从业限制,这是很大的进步,在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要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特殊优先的位置,为避免儿童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有必要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势在必行
禁业限制,在法律体系中并不是陌生的。在现行刑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既有原因的限制,也有期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很难满足全方位、最大程度的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表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的角度决定是否适用,这意味并不是所有的都会被判处从业禁止。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再犯率高的特点,从更全面的角度、更深入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禁止期限一般只在判决书中载明,该信息不会轻易被公开或被民众所知,且无统一记录或强制查询途径。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徐静超看来,这可能导致被判处禁业者在禁业期满后甚至是在禁业期间,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关行业,会造成极大的潜在风险。性侵犯罪人员危险程度比一般违法人员更高,所以隔离时间应该更长,需要对其有更多监管和限制,这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因此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推动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谈及各地在入职查询方面进行的一些探索,苑宁宁评价说,这些探索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但还存在着局限性,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员流动性强,性侵犯罪人员服刑完毕后,可能会从一个省跑到另外一个省,由于各地的查询系统不对接,存在信息壁垒,可能会产生在漏洞和空白。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意味着要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实现信息共享,能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与地方探索有何不同?徐静超用“扩围”、“升级”两个词进行了概括。“扩围”既体现在从业限制范围,也体现在实施区域。“升级”则意味着这类制度较地方规定而言内容更健全、设计层级更高。“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可以在更高级别公开查询并限制其职业,威慑力较地方规定更大。”她说。
“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是检察机关在更高层面、更高层级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根本体现,可以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及主管行政部门提供全面查询服务并予以从业限制。”佟丽华认为,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弥补了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制度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从法律修改的角度讲,希望能将相关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合理设置信息查询机制和权限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需要收集全国的资料,信息来源会决定信息库的范围。“要注重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衔接,注重实时跟进,否则无法做到全覆盖。”受访专家认为,未来不仅要把有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纳入,还应当将有过性侵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记录人员的信息一并纳入,所涵盖的信息范围应当包括违法和犯罪两部分。
同时,对查询范围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原则上是接触或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这就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以儿童为对象的各种工作机构或者场所等,在录用相关人员前都应当进行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应当履行查询义务而未查询发生性侵案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合理设置信息库的查询机制和查询权限是关键。”苑宁宁表示,相关用人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在录用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查询,而这样的查询应该是录用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必经前置程序。不过,在查询权限上应当有所区分,比如可将查询权限按照不同的级别开放给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
有声音质疑,加强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后,可能会使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对此,佟丽华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社会安全、儿童权益和罪犯权利。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要把性侵未成年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权利,保障社会安全,为避免儿童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有必要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苑宁宁看来,这与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不冲突,仅是限制了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机会,并未对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进行限制。“同时应当注重保障犯罪人员的相关权益,犯罪记录不应当毫无限制、毫无范围的向社会公开,要防止信息系统的相关记录遭到泄露,对已经作出不予录用或者拒绝录用的决定的,也应当做好保密义务。”他说。
徐静超表达了类似看法。她说,在设计信息库时要注重平衡性侵涉案人员的就业权,要妥善考量信息库的限制就业的范围,紧密限制在密切接触儿童行业或单位中。前科人员亦有工作权,若限制范围扩大,则可能出现相关单位发现有前科就不再录用,进而会导致他们无法就业,难以回归社会。
“实际上所有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论社会危害程度如何,都应该进入国家的信息库,但这个信息库在多大的范围内向哪些人公开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佟丽华建议,信息公开的程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一是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内部公开;二是向所有跟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公开;三是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完全公开。
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上,再怎么努力都不嫌多。受访专家认为,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别是性安全方面的自我防护意识,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