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扶贫干部指挥扶贫攻坚受贿6.3万,退赃后免予刑事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程亚龙)今日(8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云南省陇川县某乡党委原副书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原指挥长李某某,受贿6.3万元一案,由陇川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悔罪、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
今日(8月26日),一名案件相关人向新京报记者透露,案中李某某系陇川县王子树乡党委原副书记李云超。今年4月,德宏州纪委监委官网通报称,李云超在担任王子树乡党委副书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3万元。1月24日,李云超被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职务另行确定为办事员。2月11日,李云超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脱贫攻坚指挥长索贿,每套房收2000元回扣
陇川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据陇川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云超于2016年10月18日担任王子树乡脱贫攻坚指挥部指挥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取某某村委会脱贫攻坚民房建设施工负责人张某某现金4.8万元;分两次收取某某村委会某某小组脱贫攻坚民房建设施工方负责人严某某现金1.5万元,并利用审核签批民房建设资金的工作职责,优先审核张某某、严某某资料,拨付建房资金。
陇川县法院查明并引用了张某玉的证人证言,其称,工程款签批由指挥长李云超签批,李云超向其提出每套民房要2000元的回扣。2017年上半年,其让侄子张某某分5次送给李云超4.8万元。除了第一次3000元是过节费,其余4次均是在拿到工程拨款后,让侄子从工程款中拿出送给李云超。
证人严某某称,2016年以来,其共送给李云超两次钱,第一次是2017年3月份在梁河县勐养镇一家宾馆拿给李云超5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为需要拨付进度款及填表指导,其在乡政府李云超的宿舍送给对方1万元现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两人的证言外,还有其他多人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悔罪、退赃,法院判决免予刑罚
庭审答辩中,被告人李云超当庭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李云超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好,系自首;李云超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陇川县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云超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陇川县监察委员会在找其谈话前已掌握了其收受张某某4.8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好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陇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悔罪、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李云超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新京报记者程亚龙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