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草案审议:如何规范“信用评价错误的救济渠道”

日期:08-24
信用评价人格权规范

原标题:人格权编草案审议:如何规范“信用评价错误的救济渠道”

发现信用评价人采集、保存、提供的基础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发现信用评价错误,民事主体的法定救济渠道应该如何设计?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关注到这一问题。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委员刘修文提出,上述条款规定了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救济渠道,十分必要。“信用评价错误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信用评价依据的基础信息有误,导致信用评价有错误,比如当事人没有欠费记录,信用记录记载错误导致评价错误。另外一种是信用评价依据的基础信息是真实的,但评价机构的算法模型有错误。但怎么去认定评价机构的算法模型有误,不是外部能简单判断的问题。以征信业为例,不同征信机构收集的基础信息都一样,但做出的评级不一样,这符合国际征信业惯例,不能据此简单作出评价错误的结论”。

因此,草案中“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表述,是否仅指基础信息有误?是否包括不同算法模型导致的评价结果差异?“涉及征信业和行政机关的社会信用体系评价,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上来就规定‘评价错误’”,刘修文说,“建议借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法条修改为:‘发现信用评价人采集、保存、提供的基础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委员吕薇也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发现信用评价人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理由是:信用评价的基础是个人信息,利用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信用评估本身并没有对错,关键是采集的信息是否准确,因此应该借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提法进行修改”。

委员包信和则提到,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迄今为止,我不知道信用评价是国家哪一个部门管?是公安部门,还是银行?你自己依法查询信用评价到哪里去查?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或者删除,不知道国家哪个部门在管信用评价?怎么来查询,怎样更正、删除?我希望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

委员殷方龙建议,草案上述条款还应该补充规定:“因迟延采取必要措施引起民事主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考虑本条对信用评价方面作了规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本条没有规定信用评价人不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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