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否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

日期:08-24
人格权民法典逝者

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否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

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遗体不等同于遗产,涉及伦理的问题;二是会不会引发出于非法目的的器官买卖。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赋予了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也就是说,死者生前没反对,那么逝者家属有权作出捐献遗体的决定。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这一规定引发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规定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拯救生命。

委员肖怀远也表示,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完善了人体组织器官捐赠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健提出,器官的捐献有时间限制,应该尽快进行,建议在上述规定“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的基础上,允许逝者家属委托代表,作出捐献的决定,“也就是说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这样更快一点”。

不过,分组审议中,也有委员认为,该不该赋予逝者家属的“器官捐献决定权”,应该再斟酌。

委员陈斯喜表示,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是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但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一下。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伦理的问题。遗产是你继承了,但是遗体并不是一个物。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你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需要研究清楚为什么你有这个权,这个权利是哪来的。权利的来源要搞清楚,你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二是这样规定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还有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会不会出现这种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

委员郑功成也提出,死者生前没反对,逝者家属有权作出捐献遗体的决定,这一规定可能引发不安,“因为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就像传宗接代、数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样,这种观念是会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改变的。如现在就没有多少人坚持传宗接代、坚守数世同堂与多子多福了,现在我们担心的是不愿意生育的人越来越多了,生育率已经降到了最低点了。因此,我认为对于遗体的捐献还是不要太急了,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我担心很多人可能因此一条产生心里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委员杜黎明认为,在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愿,特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建议删除上述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条款,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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