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

日期:08-23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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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

李静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

李静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

“传上诉人王某某到庭!”昨日上午9时30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李静敲响法槌,在该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是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商标鉴定主体不适格以及部分涉案商标已被宣布无效为由,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庭审前,李静认真阅读卷宗,详细了解掌握案情,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开透明,并进行了公开庭审直播。

据了解,2017年天津高院制定《关于全市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市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院庭长审判职责进一步增强。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共办理案件75987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40%,同比上升了3.12%,院庭长办案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有效带动全体法官多办案、办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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