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维权”制度拟增限定条件:不自助将有难以弥补损害

日期:08-22
侵权

原标题:“自助维权”制度拟增限定条件:不自助将有难以弥补损害

增加“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自助行为”免责制度适用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对于“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这一法律界讨论已久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将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增加“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自助行为”免责制度适用条件。

何为民事自助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举例说,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饭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此外,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此类行为也属于民事自助行为。

此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

去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后,一些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自助行为”免责制度终于出现在二审稿中。二审稿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排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自助行为”规则被滥用,应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就提出,由于自助行为人只有在侵权人逃跑或转移财产、日后难以查找等紧迫情况下,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财产采取的予以扣留等措施,否则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他建议,应明确情况紧迫的内涵,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之后增加“如果采取自助行为,则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二审稿的“自助行为”规则修改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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