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参与套取国家资金70多万元一镇长因贪污一审获刑3年
正义网贵港8月22日电(通讯员吴黎乐杨远廉)8月2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南县大洲镇原镇长罗国桂贪污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国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罗国桂退出至中共平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11684元,由原扣押单位返还给国库;被告人罗国桂退至法院的赃款人民币63000元,由法院返还给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国桂与杨用(已判刑)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310025元,返还给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罗国桂在担任平南县大洲镇镇长期间,当时负责大洲镇政府后勤工作的杨用提出,以他人名义虚构工程项目、加大工程项目费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费报账以套取国家资金用以填补公务杂项开支或其他用途,罗国桂同意并由杨用进行报账,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58万余元,其中罗国桂非法占有16000元。
2017年年底,罗国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以农某、许某、李某、郑某的名义与平南县大洲镇人民政府签订虚假清运垃圾工程合同,开具虚假工程税票的手段,套取国家资金12万余元,其中罗国桂非法占有41540元。
综上,罗国桂共参与套取国家资金71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国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罗国桂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罗国桂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其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出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罗国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