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拟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
今天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拟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
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器官捐献的个人自主决定权作出了规定,提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遗体”。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今年4月二审分组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查艳就建议增加规定,可以由委托人同意或者委托人无法实现时,可以由近亲属及顺位继承人来决定捐赠器官。“目前器官移植的需求量非常大。比如,肾炎、糖尿病、高血压都容易导致尿毒症。现在透析患者有60万人,需要透析的患者有100万人,无论是透析的还是没有透析的,需要肾移植的每年是10万人到20万人,但现在每年只有1.2万多人获得肾移植。肝移植的需求量也很大,但每年只有七八千例获肝移植,器官移植部分来源于突发事件以后的器官捐赠,但发生突发事件后,很难出现像草案中规定的有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器官捐赠的情况。”
今天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