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哥哥拍死妹夫,保护他人也适用“正当防卫”
自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后,司法界一改对正当防卫认定偏审慎的做法,多起案件都倾向于从宽把握,这无疑是种进步。而“护妹”一案发回重审,可以看做是这一系列案例的延伸。
▲正当防卫资料图。图/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北男子护妹用铁锹拍死妹夫案,保定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有期徒刑6年)和二审(有期徒刑3年)判决,发回徐水区法院重审。据律师介绍,保定中院采纳了保定市检察院“正当防卫”的意见,认定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
采纳正当防卫意见,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该案的走向无疑合乎很多人的期望。这意味着,正当防卫认定在逐渐克服“保守适用”的趋向,变得更加“接地气”。
复盘该案案情,该案跟之前昆山于海明案、涞水反杀案有些不一样:案发时间是2017年4月19日深夜,当事人田丰在妹夫跟妹妹田如起冲突——双方因故发生争吵,混乱中妹夫从背后抱住妹妹田如并将刀深深扎进其腹部后,一时间急了眼,拿起铁锹就朝妹夫头部重重拍下……结果妹夫因伤势过重,12天后不治身亡。
在于海明案等涉正当防卫的标志性案件中,防卫者的防护对象多是自己,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反制。而该案缘由是兄长护妹,当事人护的是身边人,若秉持夫妻内耗是“家内事”的逻辑,这还属于“外人介入”,所以单就人物关系图谱讲,该案为妹妹而防卫的情节,认定起来或许更复杂些。
但从现实层面看,别说妹夫在刺杀妹妹田如后可能进一步伤人,即便就此罢手,作为哥哥也很难眼看着妹妹被刀扎而无动于衷。更何况,许多人把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亲人的生命看得比自己还重,危机时刻不顾一切地保护,算是本能反应。
刑法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都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不仅可用于“自保”,也可以用来“保护他人”。
因此,该案适用于正当防卫,其实是包括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最终的共识,从舆情反馈看,也是专家学者与网友的共识。
结合案情看,若抱持“保守适用”的眼光,该案确实有些难断之处:在妹夫被打倒、也夺走尖刀后,田丰仍用铁锹拍打其上肢和下肢,导致其头部重度损伤死亡,这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确易引发异议。正因如此,防卫过当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一审、二审的判决也有其事实层面的支撑。
但正如昆山于海明案后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的,“法律不强人所难”,作为普通公民而非富有打斗经验的人,无法要求他在生死关头临危不慌、把分寸拿捏得精准而不失当。
这一点,保护自己时如此,保护他人也如此。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过于苛刻,致使他人生命受侵害的危急关头还不敢越雷池一步,不仅会加剧社会间的隔膜,也会使得暴力侵害愈加有恃无恐。田丰是在保护别人(自己的妹妹),但对其防卫的适用情景同样不该限得过死。
就像有些专家所说,在实践中对于无限防卫权很难进行限制,唯一应限制的就是防卫者借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极端情形,如果不是这种极端情形就一般不应认为防卫过当。
自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后,司法界一改对正当防卫认定偏审慎的做法,多起案件都倾向于从宽把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而“护妹”一案发回重审,可以看做是这一系列案例的延伸:从自保到保护他人,正当防卫行为意在给予合法公民全方位的保护——在一些侵害案件中,不法分子认定了对方力量上的不足,便倚强凌弱、有恃无恐。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予旁人“无限防卫”权利,也会让这些人有所忌惮。
归根结底,支持正当防卫权利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鼓励民众在自己和他人受到侵害时,勇于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用“正义的反击”击退嚣张的恶人。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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