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发言人:“无主高空坠物如何追责”将做针对性规定

日期:08-21
无主高空坠物追责法工委发言人

原标题:法工委发言人:“无主高空坠物如何追责”将做针对性规定

臧铁伟强调,高空坠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建立发言人机制举行第一次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有关如何立法规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提问时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将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坠物追责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我们也关注到,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他说,对于高空坠物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他举例说,“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针对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7条规定: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他强调,高空坠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在立法方面,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我们立法工作机构也将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立法”。

对于无主高空坠物的追责问题,此前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的专家学者称上述条款为“连坐”条款,认为让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违背了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让多人为个人的侵权行为共同补偿,容易造成实质不公平,且放纵了真正的加害人。”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刘梦婕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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