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业县法院:家事调查员助法官断好“家务事”
家事调查员就是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协助法官进行家事调解。
家事案件很多都涉及到生活隐私、情感纠葛。这些纠纷又大多来源于生活琐事,存在证据收集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便聘请既有丰富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又熟谙纠纷调解之道的家事调查员,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还可以充当矛盾纠纷化解的“缓和剂”,此时,家事调查员的介入就为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好的切入点。
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上,家事调解员在家事案件中起着重要。宁某和黎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了一子一女。夫妻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8月到兴业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由宁某抚养,女儿由黎某抚养。但离婚后,黎某无力抚养女儿,为了保障女儿的生活条件,宁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官接到该案后,与家事调查员进行了沟通。家事调查员便打电话给黎某,详细了解黎某各方面的情况,家事调查员从中获知,宁某和黎某在起诉前已经进行协商,黎某也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由宁某,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办妥。在接到开庭传票后,才知道宁某将黎某告上了法院。家事调查员在了解完情况后,形成相应得书面报告交给了家事法官,让家事法官更加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随后,家事法官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由宁某,并有宁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家事法官与家事调查员的有机配合,既减轻办案法官的把办案压力,也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019年以来,兴业县法院建立家事调查员机制,在家事案件中根据审理需要,委托人民陪审员、辖区村委干部作为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调查和调解,有效辅助法官断案、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为进一步规范家事调查员制度,兴业县法院出台了《兴业县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范(试行)》,涵盖了家事调查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开展和履职保障等各方面,对家事调查员工作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