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惩治医闹,是医师节最好的礼物

日期:08-19
法律医闹礼物

原标题:​以法律的名义惩治医闹,是医师节最好的礼物

摘要:医闹治理的法治化,首要之处,是要做出良善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的名义惩治医闹,是医师节最好的礼物

今天是8月19日,中国的第二个医师节。感恩与祝福,溢满人间。是啊,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要经历“生、老、病、死”,而在这个生命旅途的每一个站点,医生均相伴相随。据统计,我国的执业医师超360万人,年诊疗人次超83亿……

医者仁心仁术,民众自当感恩。然而,倘若问询医师群体,花开花谢,岁岁年年,他们最头疼的是什么?

医闹!

是的,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患者人性中的自私与贪婪,将在偶发因素作用下,迅速放大,轻则酿成医患矛盾,重则造成医警对立,甚至使得医务人员深藏善心,“救死扶伤患者至上”的专业操守,异化为“闲事莫管概不加号”的庸俗哲学……

法治一旦缺位,丛林社会就会上演。全国各地,医闹纷纷扰扰,即是如此。

合则共赢,斗则多输。面对此起彼伏的医闹,法律如果袖手旁观,到头来受损的,将是活在当下的苍生百姓。

汲取个体事件教益,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则,避免覆辙重蹈,从来是社会进步的不二法门。

价值判断:医闹纠纷与街头斗殴须做差序理解

医闹治理的法治化,首要之处,是要做出良善的价值判断。

无论是医院管理还是警方维护社会秩序,各方在守护各自法益价值时,必须对医闹纠纷与街头斗殴做出差序理解。一般而言,医闹现场的医务人员,都是为了维护医疗秩序而和病患产生纷争,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无论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纷争,还是陌路因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的街头斗殴,都是出于私益的争夺。故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反,法律并没有规定,街头斗殴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尽管这些规定,只是重申性规则,但仍然传递出一个价值判断,即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之时,当以此为念,尽可能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避免执法偏差。

就技术理性而言,医务人员与警务人员,一方护佑生命健康,另一方维护公共安全,都对社会进步和民众福祉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最为辛劳的两类群体,互相尊重,彼此照拂,是最理性最温情的安排。在备受关注的某医院事件中,医警双方各退一步,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好地体现了公共治理的智慧。当事人Z医生坦言,“双方都有提升空间,在我眼中,警察始终是保护者。这次事件之后,我对执法流程也有了更深的理解。身为一线医生,我会更警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这里,Z医生谈到的是,其对警方执法的理解和尊重还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派出所H所长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民警事先没有设法通过其他渠道,比如寻求院方的帮助支持等……而是比较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款采取了比较强硬的方式,没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级,需要反思和改进……”

基于合理行政原则,细化裁量基准

的确,要避免类似情形,医警都有改进空间。就医院而言,如何加强管理,避免医生在行医过程中直面医闹,应当有所作为。同时,如何强化医生的法治思维,使医生认识到,执勤民警经过初步验看,发现病患方身体存在伤害痕迹,就此传唤存在违法嫌疑的医生,是有法律依据的。医生需要在医学伦理与守法自觉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点。

就警方而言,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也值得反思。由于缺乏细化的规则,现场民警按部就班,在合法性方面似乎并无问题。然而,诚如警方也称“需要反思和改进的”,在动用手铐以强制传唤之前,可以考虑以下数点:其一,是否能够寻求组织的帮助。Z医生有正当职业,是“有组织的人”,不是流窜四方的无业游民,终究不会、也无法逃避传唤。其二,是否存在必须马上解决的急迫情事。如果只是因医闹而起,而非恐怖和暴力犯罪,不存在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急迫情事,是否必须立即强制传唤。其二,Z医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Z医生是公认的良医,多年的职业伦理和操守使他认为,病人千里迢迢而来,先把病人看完再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而不能将病人撂在一旁,是医生的常理常情。

因而,对于诊室里的医生、课堂上的教师、怀抱小孩的母亲、飞机上的机长等……分别对应着尊医重卫、维护师道尊严、保护幼儿心灵、保护飞行安全等不同的法益价值,即使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警方也可以基于合理行政、文明执法原则,除非有特别急迫的情势,让医生结束当班行医、让老师完成当天课堂教学、让母亲完成孩子喂养并行隔离、让机长完成当天航程后再行传唤。

如果有了这样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医闹发生后,现场民警完全可以先把患者带离,让医生把病人看完后再行配合调查,同时告知患者,这是法定程序,而无须担心患者怀疑警方执法不公。

区分情势,分类执法,这并不是选择性执法,而是文明规范执法的最高境界。

源头治理,联合惩戒,方为医闹治本之道

针对医闹,最难、也是最为根本的是,如何提高违法成本,让人们不敢、不愿也不会医闹,减轻警察的执法压力,还医生一个安静的执业环境。

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上海这座向来以精细化管理著称的全球城市,此前付出的所有代价,才有价值。而引入医闹的信用联动惩戒,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在推行此项制度时,务须明晰法律依据。

就国家层面而言,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动惩戒。

何为“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备忘录列举了以下情形: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该备忘录还明确了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路径,即由公安部门向卫健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即“医闹”)信息,卫健部门向其他部门推送,从而实现联合惩戒。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备忘录有两点缺陷:其一,根据该备忘录,只有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以构成医闹。设定了这一前置要件,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烈度较低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无法被联动惩戒。其二,该备忘录列举的惩戒措施过于“高端”,例如,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限制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相反,对于惩戒范围最为广泛、因而最为有效的限制乘飞机、高铁和住星级宾馆等,却要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能够实施。也就是说,“医闹”加上“老赖”,才能限乘限高。

其实,就法理而言,医闹破坏医疗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其恶劣程度并不亚于欠钱不还的“老赖”。而且,现在连霸坐者都可以限乘限高,举重明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闹乘飞机坐高铁,但并不禁止其乘坐绿皮火车和汽车,当然具有正当性。同样地,医院集体拒绝为医闹临时加号,但并不封杀其正常就疹的权利,同样具有法理正当性……总之,联合惩戒措施可以更加精准一些。

基于实践理性,共同细化“医闹”认定标准,至为关键

对于国家层面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正致力于建成法治环境最好的全球城市的上海,可以率先做出回应。在这方面,上海的制度基础相当厚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即对医闹的联动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9条规定,失信信息包括“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医疗领域的表现,即在第12条中规定,“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属于失信信息。

最为关键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将制度落地落实。

法律规定如果过于抽象,政府部门往往难以适用。例如,公安如何认定什么情形构成扰乱医疗秩序?第一次插队闯关算不算?是否须经劝阻仍然不予理会持续插队,才构成医闹?什么情况下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如何区分不文明就医行为与医闹行为……凡此种种,应属实践理性范畴,行业惯例可以填补其中的真空。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对于符合什么样的情状,才构成医闹,应当发挥医疗行业力量,根据行业经年累积的经验,研究出台医闹认定的行业惯例。

在此过程中,卫健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医疗单位共同研究,并会商公安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医闹认定标准,公安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可予全程指导。一经认定并列入信用部门的“数据(标准)清单”,即可以惯例之名,行法律之实,获得普遍适用。

有了这套细化的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路径,公安部门可以向卫健部门提供医闹信息,卫健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推送,包括向各医疗机构推送,对医闹者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拒绝加号等剥夺授益性权利等措施。

立良法,谋善治。果如此,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大道并行而不相悖。只要建立一套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支撑、以制度规则为保障的医闹惩戒体系,医闹之风,方可遏制!而这,正是医师节送给白衣天使们最好的礼物!

(作者系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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