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为企业撑腰——自治区高院多措并举为民企提供司法保障

日期:08-19
多措并举工商联

原标题:用法治为企业撑腰——自治区高院多措并举为民企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工商联定期举行工作座谈会,相互通报情况

◆畅通民企中小企立案绿色通道

◆依法保障民企中小企投资者合法权益

◆邀请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法院特约监督员

用法治为企业撑腰——自治区高院多措并举为民企提供司法保障

近日,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工商联等相关行业加强联动,接连出台两份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文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广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决心和力度。

疑罪从无让企业家吃“定心丸”

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的方式保税进口铝锭,因资金紧缺又急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刘孟军决定将部分保税铝锭在国内销售。百色市检察院以平果铝业、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百色中院提起公诉。百色中院一审判决对平果铝业执行罚金1100万元人民币,判处刘孟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平果铝业、刘孟军均不服,提出无罪上诉。自治区高院认为,该公司没有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出售该部分保税料件就必定导致该部分对应税款的流失,且该公司有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缴税款的行为,原判定罪不当,应予纠正。最终,自治区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戴红兵介绍,8月1日,自治区高院印发了《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

《意见1》特别强调,要依法保障民企中小企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戴红兵解读,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李丽在解读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工商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时表示,《意见2》将进一步完善全区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高效审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今年7月30日,阳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阳朔到鹿寨的行车时间由原来的150分钟,缩短为50分钟,阳朔、荔浦、鹿寨3县市连成一线,为沿线的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乃至对促进桂中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融合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广西首个由国外企业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原计划于2014年底建成通车,但因投资方资金链断裂,自2013年底开始停工并处于烂尾状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对阳鹿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南宁中院裁定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各方沟通、协商,促成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阳鹿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全部办理完成,项目重新开工建设,并顺利完工投入使用。

“此案是全国法院唯一涉及高速公路建设的破产重整案件,由法院助力使烂尾停工5年的工程项目在案件审理期间恢复建设,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戴红兵介绍,2018年以来,我区各级法院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清理“僵尸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为充分释放生产要素、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意见1》提出,要依法高效高质审理各类民商事合同案件,对于有活力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有效益的商事经营主体,要在价值取向上有意识地予以妥善保护;要通过裁判案件以及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规范执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母公司为中外合资的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是国家大型一档企业。为了发展甘蔗生产,黄某某等27人分别于2014年、2015年向崇左东亚糖业公司领取了不同价值的农资产品。双方签署合同约定,黄某某等人保证种植甘蔗,糖厂以发放农资产品的形式预付甘蔗款,等甘蔗进厂结账时再扣除预付款及利息。结果,黄某某等人领取了农资产品后,却未能按照约定供应原料甘蔗。糖厂遂诉至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等各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江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甘蔗种植预付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向各被告预付了2015年、2016年榨季甘蔗款,但各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各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预付的甘蔗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随后,江州区法院组成专案组,通过司法前置,依托村干、社区调解员等进村入户了解情况,结案总标的额近16万元,依法保护了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案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戴红兵解读,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属辖区内较大的涉外蔗糖企业,妥善处理好该企业与蔗农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部门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建设,为辖区外企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

《意见1》强调,全区法院在司法执行工作中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要始终坚持“六个执行”:理念上的善意执行、格局上的协同执行、要求上的尽职执行、方式上的集约执行、手段上的智慧执行、程序上的规范执行;既要最大限度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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