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在即错误鉴定、虚假鉴定拟被追责
新增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新增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等。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为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司法部对两部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新增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等。
今天,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构登记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鉴定人登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两部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条件、管理权限、处罚情形等作出新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门槛提高至100万
此次《机构登记办法》、《鉴定人登记办法》对准入条件作出严格规范。
《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将准入资金从二十万提高到一百万。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
《鉴定人登记办法》中限定,每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防止一人多项执业的不规范现象。
此外,两部征求意见稿均要求,被开除过公职、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新增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
在管理实施层面,两部征求意见稿对鉴定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专家评审等提出新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此次两部征求意见稿新增制定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等内容。
《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要求,司法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诚信评价等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并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并指导实施。
《鉴定人登记办法》第六条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正确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此外,新增了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
《机构登记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执业场所、拟申请执业人员专业技能等进行评审。
《鉴定人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则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
鉴定人应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7月,两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对公益性法律服务做了强调。
此次司法部的两部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回应。
《鉴定人登记办法》中,新增鉴定人接受指派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新增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时,应当遵守法律和管理制度,坚持科学性、公益性、公正性原则。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操作要受罚
两部征求意见稿完善细化了处罚情形和方式。
《机构登记办法》中新增对擅自变相设点的处罚。其明确,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登记执业场所外设立受理、接案、代办、采样、出诊点(处)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若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操作也要受罚。
《机构登记办法》和《鉴定人登记办法》中新增要求: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等。
并且,新增鉴定人违规参与诉讼活动的;违规使用执业证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等的处罚。
两部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其中,《鉴定人登记办法》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记者注意到,两部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次违反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予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鉴定人停业处罚或者正在投诉处理期间,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