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案一审三年后再开庭 改控两宗罪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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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明杰案一审三年后重新开庭,改控两宗罪

8月12日与13日两天,知名歌手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又一次站在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出庭受审。

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案一审三年后再开庭 改控两宗罪

记者|刘向南

8月12日与13日两天,知名歌手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又一次站在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出庭受审。

张明杰第一次出现在审判席上是2016年7月,当时,哈尔滨市中院曾开庭审理过张明杰一案,未做出判决。2019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原起诉内容作了变更与追加起诉(链接:《曲婉婷之母张明杰案开庭两年未判决,检察院变更和追加起诉》),张明杰与同案被告王绍玉原被指控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宗罪,变更与追加起诉后,张明杰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与受贿两宗罪。

63岁的张明杰原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等罪名被黑龙江省尚志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捕。

张明杰的同案被告王绍玉与张同岁,原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他与曾经离异的张明杰是同居关系。2014年9月23日,王绍玉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批捕。

2016年7月,张明杰被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宗罪,其中贪污一项指控,所涉金额高达3.4985亿元。当年的开庭也是历时两天,庭审中控辩双方所持观点截然不同:律师为张明杰做了无罪辩护,检方则向法庭建议对张明杰量以死刑。

时隔三年,该案依然备受关注。此次重新开庭,包括张明杰的哥哥、嫂子、姐姐、外甥在内的共六名亲属,参加了庭审。

针对涉嫌滥用职权罪,哈尔滨市检察院指控,张明杰曾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以下简称原种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任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公布标的底价为6160万元,且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期限内,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了交易保证金。此后,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不包含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议。同年8月,在张明杰主持下,东江公司、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大厦举行产权转让签字仪式。张明杰以着急开会、合同事先已经审议为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并将三方签字的转让合同拿走,未由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留存。

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哈齐客专)、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致使魏奇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

魏奇获得上述款项后,将其中人民币3135万元用于支付部队天线迁移补偿款,人民币9737.7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余款人民币2.21123亿元被魏奇所属公司使用。

检方认为,张明杰作为道里区副区长,在主管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农村征地工作工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1123亿元。

检方还指控,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作为道里区副区长,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人民币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检方认为,就上述情节,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张明杰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张明杰的律师仍是为张做的无罪辩护。一位参加了这次旁听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在法庭上,张明杰针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的指控进行自辩,“说她是非党人士副区长,所有工作都要请示领导,她都是在执行,她认为她做的事情没有超越她的工作范围,她没有进行职务犯罪。”

对于涉嫌受贿罪,检方指控,张明杰在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在主管原种场改制和农村征地工作时,在东江公司受让原种场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并在哈齐客专及城投公司收储过程中,使东江公司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2011年11月,张明杰向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另案处理)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同年11月26日,魏奇令其单位财务人员将人民币5000000元存入张明杰指定的账户。

2012年7月16日,张明杰指使王绍玉代表其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股份为各持项目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经侦查,案发时双方共同控制的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人民币65408000元,固定资产为门市房49套(价值人民币119930789元)及途锐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8675元)、依维柯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4299元),共折合人民币186341763元。按《合同协议》约定,上述款物的50%应归张明杰、王绍玉所有,二人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0881.5元。

检方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王绍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前述旁听了庭审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针对指控受贿情节,张明杰在法庭上均不承认。对于向商人魏奇索贿500万元的指控,张明杰自辩称乃是向魏奇的借款,她借钱是为了买房。她称,在2011年7月向魏奇借钱,2011年11月魏奇才把钱给了张明杰,是把钱存在了张明杰家的一个保姆银行账户上,后来在买房过程中,张明杰对本来看中的房子不满意,当时房子还没有过户,她打算把房子退掉,把钱还给魏奇,“在她出事前两天,她把所有的手续都找了出来,就放在家里,但是退款还钱的手续还没有办,她就被带走了。”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张明杰曾把这一情节告知过办案人员。

界面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张明杰的辩护律师还曾申请对该案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未获支持,公诉人在庭审中称,那不是非法证据,是“审讯技巧”。

此次庭审于8月13日下午18时许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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