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智慧未检":立足需求导向实现体系化建设
丛林
“智慧未检”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逻辑定位就是作为对未检业务的支撑、辅助系统用以解决未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实现这一功能定位,“智慧未检”必然要对未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梳理出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的实际工作中的桎梏,让未检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效能化,从而真正实现未检工作智慧化。
刑事案件中“智慧未检”需求分析
1.未检案件的规范化需求。案件办理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未检规范化建设主要是通过办案来体现案件办理的精细化、精准化、精确化。未检案件的特殊性势必要求其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与普通刑事案件有着根本的区别。通过全国未检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发现在案件具体办理中,未检理念的贯彻、特别程序落实、案件实体处理、普通程序把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监督实施等诸多方面都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仅以案件情节作为处理的依据,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帮教可能,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缺乏及时跟进的帮教措施,特别程序落实存在缺漏;对于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不考虑双向保护与特殊保护,作出不适合的决定,最终导致无法实现社会的呼应;对于可能涉及法律监督与社会综合治理事项考虑不细,对于未成年人综合社会保护落实不足等情况在未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时有发生。未检子系统设计的思路之一就是要以业务系统规范办案行为,以独立的流程、案卡项、文书起到规范及辅助提示作用,通过程序留痕、案卡填录、事件案件化等形式规范办案过程。但是未检子系统尚不完善,还有很多预想的功能没有实现,需要通过下一步“智慧未检”建设予以不断完善。
2.未检案件的科学化需求。未检工作是一项以“人”为中心的工作,其整个制度设计、办案模式都是以人为中心,其强制措施、司法决定、矫正措施的采用等需要考虑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这也是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监护评估等评估之所以作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基础的原因。同时对未成年人矫正效果的评估、措施的调整也需要进行科学化的分析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分析及判断更多是依靠办案人员的经验作出,由于每个办案人员自身的教育成长背景、社会阅历、办案经验参差不齐,不同的办案人员对于同一对象所作出的判断就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其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的判断主观性较强,科学性不够。域内外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及被侵害的原因、矫正措施、司法适用都有一定内在以及外在规律可循。因此,需要通过“智慧未检”来按照这一规律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系统,为精准化施策提供参考。
3.未检案件的便捷化需求。未检案件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的实现,必然涉及对大量数据的收集录入。这固然为后期的统计分析积累了大量的原始素材,但同时也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以未检子系统为例,其将每一个办案人员作为案件的统计员,其增加的大量案卡项填录内容,就大大增加了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客观上占用了办案人员思考案件本身的时间,其大量工作时间用于填录案卡而不是用于办理案件本身。因此如何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实践“智慧未检”的便捷化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智慧未检”需求分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代表,其更多的是为了确立“法律守护者”或“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定位。这一定位势必要求其不只是在刑事范畴,而在与社会利益涉及的诸多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线索发现难、人员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桎梏。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有着广阔的空间。但与之对应的却是涉未民事案件数量屈指可数。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缺乏线索发现的渠道与方法,另一方面是对涉未民事法律知识缺乏,无法从中找到监督线索。同时,人民群众对于生活中遇到的类似问题无处反映,缺乏投诉举报的途径。上述问题均需要“智慧未检”给予相应的支持。
社会支持体系建立的需求分析
2018年2月,最高检与团中央签订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19年4月11日,最高检、团中央召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拟在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40余家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具体项目。各地积极探索推行精准帮教模式、推动建立被害人需求转介等机制。实践中,存在着各地区社会经济水平不一,社会支持体系发展不完备、不充分等问题;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需求脱节;委托社会组织后反馈不及时,沟通不到位,对于矫正措施调整滞后;专业社会组织较少,力量薄弱;缺少统一的转介机构,导致资源分散等情况,因此需要发挥互联网的便捷性、即时性以及扩展性予以相应的支持。
犯罪态势分析的需要
犯罪的发生既与犯罪人本人的原因相关,更与社会相关。犯罪学者认为,假如未成年人个体经历了不良的社会化过程,那么这种不良社会化将影响个体良好人格的形成,使其缺乏正常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社会态度,导致个体自我认识和控制能力薄弱,在遭遇挫折时缺乏容忍力,从而形成犯罪性人格。检察官作为司法官,除了办理个案以外,需要对犯罪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在犯罪预防上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在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也需要对于案件规律进行分析,比如同类案件的处理及效果评价;社会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宗教、风俗习惯的影响等都需要进行分析研判,从而采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但这一统计分析往往较为滞后,同时更涉及到对大量基础数据的清洗与梳理。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基础数据的梳理、分析,结合深度学习功能,对于相关态势进行及时反馈、分析乃至预警,实现及时的数据研判。
法治教育的需要
《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这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覆盖范围扩大、移动流量资费下降的直接表现,也与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应用需求大密切相关。从各学历段情况看,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学生上网比例分别达到89.5%、99.4%、96.3%和99.0%。从城乡分布看,城镇未成年人上网比例为95.1%,农村未成年人上网比例为89.7%,因此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能够更好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起到普及作用。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也可以研判未成年人易涉及、感兴趣的法律信息,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同时也可以对法治教育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
舆情关注的需要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及事件往往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关注。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让每一个互联网的使用者都成为了信息员及传播者。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涉未案件及事件从自媒体传播,最终被媒体报道并且引发了大量的舆情,2016年的“疫苗案”、2018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2019年“食堂食品安全案”等的影响可见一斑。但由于信息的滞后性,导致检察机关乃至司法机关未能第一时间掌握到相关信息,对于事件的处理与研判相对滞后,再进行处理时难度较大,且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需要在网络上对相关信息进行预警,让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的信息,及时介入,科学研判,主动作为,避免后续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