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洋经济发展仍需资本有力支持
在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指引,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驾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海洋经济正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多年来,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海洋经济相关上市公司成功实现了“蝶变”,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借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瓶颈犹存,仍需要各方多措并举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资金活水——
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海洋经济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日,记者跟随深圳证券交易所调研组走访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A股深市海洋经济上市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海洋经济上市公司运用资本运作助力高质量发展正酣,但融资瓶颈犹存,仍需要各方多措并举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资金。
资本运作助力公司发展
记者调研发现,不少海洋经济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配股、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助力公司做大做强。
2018年12月26日,招商港口在深交所正式完成重组更名并挂牌上市。招商港口董事会秘书黄传京介绍,此次重组项目交易结构复杂,涉及面广,审批程序多,属于重大无先例重组。从2017年11月20日深赤湾停牌到2018年12月26日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更名暨上市仪式在深交所举行,历时一年多。此次重组通过将优质中国香港上市资产注入境内上市公司,实现了A股市场首例红筹上市公司控股权回归A股上市,形成“A控红筹”的双平台架构。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助力公司发展。北斗星通董事长周儒欣向记者介绍,上市以来,北斗星通共通过资本市场募资5次(含首发、1次配股、2次定增、1次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总计41亿元,与此同时,公司资产规模也由上市前2007年的1.4亿元增加到了2018年底的65亿元,增长了45倍,收入规模由2007年的1.5亿元增加到了30亿元,增长了19倍。
通过配股和发行公司债融资助力公司发展。盐田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64亿元。自上市以来公司配股1次,募集资金7.11亿元;发行公司债1次,募集资金3.00亿元。
此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海兰信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中集集团自上市以来,公司共披露股权激励方案2次,累计已授予期权1.2亿份,占总股本的0.75%。
海洋产业实力不断壮大
在以资本市场募集的巨额资金支持下,这些上市公司纷纷依托新技术大力提高海洋科技水平,发力“智慧海洋”,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周儒欣介绍,北斗星通坚持技术领先战略,高度重视研发团队建设和研发投入,并围绕主业开展研发工作,如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 SOC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基于云计算的定位增强与辅助平台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精密单点定位技术和服务项目等,都与公司主业息息相关。
海兰信董事长申万秋介绍,海兰信从设立以来,坚持聚焦“海”,围绕海洋科技领域形成护城河。目前公司产品已包括智能雷达监控系统、溢油探测雷达、海浪探测雷达、物理海洋仪器设备、海洋物探仪器设备、海洋测绘仪器设备、水下工程仪器设备、无人智能监测平台、海洋传感器等,已广泛应用于深远海的综合观测项目、海洋调查、监测、海洋测量、资源勘探等领域。
中集集团董办主任吴三强介绍,中集集团加速推动集团新型工业化,围绕制造模式升级、产品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重点打造3个产品全生命周期提升试点项目。加速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上,将“两化融合信息化建设”作为集团策略之一,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极探索“两化”融合。
融资瓶颈仍待化解
虽然海洋经济上市公司在金融领域已经获得较多资金支持,但仍有一些企业反映,发展面临税收不合理、可转债发行不够顺畅等瓶颈和掣肘。
首先,为提升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建议降低税率,并解决不合理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比如,按照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计税基础为登记日和解禁日股价平均数与授予价格的差额,与员工卖出股票价格即实际所得关联度不高。因此在股价持续下行,特别是解禁后股价出现下跌的情况下,员工虽然最终获利较少、甚至不获利,但计税基础仍然较高。
吴三强表示,中集集团实施了两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但激励效果不明显。“目前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激励手段,面临较高的税务负担,因此激励的效果不够理想。希望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降低税负。”申万秋也建议说。
其次,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降低筹资成本,建议多为上市公司利用可转债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希望降低或取消创业板发行可转债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在申万秋看来,可转债是比银行授信贷款成本更低的公司融资方式,并且具有股债结合的特点,是非常好的融资品种。2014年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可转债要求“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公司作为轻资产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负债率多年保持在20%附近,但是在现行规则下,公司无法采用这一融资方式,只能采取资金成本更高的公司债或者发行更困难的定向增发等融资方式。
“可转债由于兼具股权和债权的特点,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青睐。主板、中小板可转债发行要求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可转债对净资产收益率作出要求,主要是保障债权属性的本息兑付,而可转债要求发行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需覆盖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增信措施可保障本息兑付。因此,建议主板、中小板的可转债发行条件取消或降低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使更多上市公司可通过可转债的方式融资。”周儒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