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多措并举加强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日期:08-11
多措并举

原标题:实务探讨:多措并举加强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多措并举加强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在开展虚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准确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有效惩治。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摸排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高发领域,强化类案意识,研究各类型案件特点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重点,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办案实训等方式,组织各级院民事检察人员研究、讨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基本问题,全方位提高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能力。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频发,引发高度关注。最高检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逐步构建虚假诉讼发现和查处的长效机制。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开展虚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过程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应从以下五方面着力。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准确定性虚假诉讼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准确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有效惩治。

以案件类型为导向,明确监督重点。从办案实践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不动产交易领域中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出现在国家限制交易或有税费规定交易的领域中,如房产、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当事人双方为规避国家行政管理规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法院裁判实现权属转移、规避税费的目的。二是合同领域中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互相串通,通过伪造借条、合同等多种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由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利用法院生效裁判实现财产转移、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真实债权人的财产利益。三是民间借贷领域中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民事诉讼的高发领域,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虚拟债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实现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财产权益的目的。四是劳动关系领域中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些经营不善、资产状况不佳的企业虚构劳动关系,以虚假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工资报酬,导致真实债权人难以获得清偿。五是共有领域中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案件。此种类型案件通常出现在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当事人一方与他人互相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诉讼,减少共有财产的份额,损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利益。综上,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较为宽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摸排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高发领域,强化类案意识,研究各类型案件的特点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重点,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

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一是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努力破解线索发现难题。深入广泛宣传,以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一端”为载体,通过集中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升社会认知度,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办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重要职能作用,鼓励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外人发现虚假民事诉讼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二是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各相关部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信息,切实加强同外部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便捷的信息检索、查询系统,定期共同研判案件信息,最大限度拓宽虚假民事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现渠道。三是切实加强内部协作。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因此,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本院控申、案管部门的协作,实现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的及时受理、及时研判、及时分流,畅通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发现、流转渠道。

多措并举,加大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力度。一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着手,围绕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以及庭审笔录,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主要意见是否一致、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背离常识;对于其他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且与本案当事人一方利益攸关的关联案件,一并纳入审查范围;由于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常是一审结案且调解的方式居多,案件办理期限较短,还应审查法院的结案方式和办案期限。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了解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利益关系。二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制定调查核实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线索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调查方案实施过程中,应灵活采取各种调查核实措施,通过调阅、审查案卷材料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案外人以及主审法官,咨询相关部门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必要时通过相关机构查询案件的关联信息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的主要书证进行鉴定。三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实效。经审查,案件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况的,对于生效裁判,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及有关机构的违法行为,建议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认为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督促其纠正;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及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上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通过汇编典型案例、设置专栏开展工作交流的方式,发挥典型案例的导向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二是加强对基层院的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集中办理一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在实践中提升监督能力。三是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办案实训等方式,组织各级院民事检察人员研究、讨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基本问题,全方位提高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能力。要提高捕捉虚假民事诉讼的敏锐性,梳理易发生虚假民事诉讼的领域和案件类型,以及民事诉讼中易出现的异常情形并及时发布,便于各地明确案件审查重点。增强调查核实意识,大胆使用调查方法和技巧,有效行使调查核实权。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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