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构事实进行信访,被访单位诉争名誉权被驳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虚构事实进行信访,被访单位可否提起名誉权诉讼?今天(8月9日)上午,怀柔法院通报该起案例,法院认为虽然被访单位被相关部门核查,但信访信函不足以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一审驳回了该公司起诉,但也同时批评了被告虚构信访行为。
据介绍,该案系原告北京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该公司评估的房地产利害关系人李某。
经查明,在另一起包某与本案被告李某的房屋产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包某与李某因对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某讼争房屋的现值及装修价值存在争议,双方在诉讼中要求对该房产的房屋现值及装修价值进行鉴定。本案原告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成为该案纷争房产价值的评估鉴定机构,对标的房产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后李某对该份估价报告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出估价报告存在漏项、估价过低、估价应当按照国家预算计算等异议。此后,李某针对此估价报告多次向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信访局等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李某投寄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投诉书”及《关于反应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评估问题信访复查申请书》等材料中,李某反复提出相关房产评估报告不实。
因李某的投诉,北京市住建委先后两次赴原告公司进行工作调查,并责令原告公司作出情况说明。经调查后,北京市住建委认定原告公司不存在李某信访所称事实。也正基于此,认为李某的信访行为系虚构,要求其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身就原告公司鉴定报告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信访局投诉系合法行使投诉权利,没有向大众进行公开也没有进行散布,不是违法行为。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投诉的行为,系以信件形式直接邮寄给相关单位,虽然导致相关行业协会对原告公司进行核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原告公司进行情况说明的结果,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李某的上述信函导致原告公司的社会评价整体降低。且,原告公司按照相关管理部门通知,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约谈,对其业务工作进行自查并作出情况说明,属于其履职义务范畴,相关支出属于公司的运营成本。故,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法院指出,李某撰写的投诉信等信函,确实存在内容失实之处,对李某不实陈诉行为,法院专门提出严肃批评。
编辑李劼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