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下发《通知》全面推进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8日,省医保局负责人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该负责人介绍说,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惠民政策要求,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6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出70元/人,为每位居民购买大病保险,并由具有资质的商保公司承办。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有什么新变化?
为指导各地用好年度筹资新增资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以下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稳定并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不低于省里规定的15种,各地病种总数不超过25种。另一方面,统一全省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明确为1.2万元。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三是规范大病保险合理费用的纳入口径: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
完善和规范大病保险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通知》对各地完善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的要求概况起来,重点是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到位”是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及《通知》提出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任务,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同时,《通知》围绕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信息共享、强化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等方面优化大病保险管理服务。
2019年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通知》强调,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确保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功能,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至6000元以下、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5%,全面取消封顶线。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如何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
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但近一半是基金调剂模式,还没有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为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从以下重点入手:
一是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力推动地市级统筹调剂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做大做强基金“池子”,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实现政策制度统一。提升筹资、待遇等政策制度决策层级,确保地市级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增强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
三是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经办服务,规范统筹区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市、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按照要求推进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联网、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管理服务,以及保障各项任务内容落地见效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者: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