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敲诈殴打拘禁他人,通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8人获刑

日期:08-08
恶势力敲诈勒索罪

原标题:多次敲诈殴打拘禁他人,通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8人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今日(8月8日),北京通州法院通报,以张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两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并殴打、拘禁他人,该团伙成员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多次敲诈殴打拘禁他人,通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8人获刑

宣判现场。通州法院供图

8月7日,被告人张东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王宏钢、屈健、王博文、洪贺江等8人在两年内采用威胁、殴打、拘禁等方式及堵锁眼、擅自入院、喷油漆、发传单等滋扰方式,向他人索取债务、强占房屋,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本案审理期间,通州法院冻结恶势力团伙财产2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其中被告人张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王宏钢、屈健、王博文、洪贺江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较为固定的成员。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东、屈健、王博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东、屈健、洪贺江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张东、屈健、王博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张振江、王宏钢、李永和、洪贺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东、王宏钢、屈健、王博文、洪贺江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根据被告人张东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对被告人张东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王宏钢等人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编辑潘佳锟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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