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故意伤害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改判

日期:08-08
一审判决

原标题:湖南宁远:故意伤害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改判

将人打成轻伤却判无罪?

湖南宁远:故意伤害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张吟丰通讯员汤明鑫袁蔚)“谢谢检察官不枉不纵,让正义得到伸张。”近日,湖南省宁远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家中回访,被害人告诉检察官。

这缘于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的蒋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后获得改判,被告人蒋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这让被害人蒋甲夫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今年31岁的蒋某是宁远县人。2018年2月7日晚,其父母与邻居蒋甲夫妇因琐事发生争执,蒋某因此与蒋甲夫妇发生扭打。扭打中,蒋某用砖头砸了蒋甲的左前额后,又用起子扎伤其头部,将其打成轻伤。2018年3月15日,宁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蒋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1月2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蒋某无罪。

宁远县检察院接到判决后,结合该案案情,审查证据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蒋某的数次供述中虽辩解其未拿砖头、起子伤害蒋甲,但对事发时只有自己与蒋甲夫妇3人发生扭打,蒋甲在扭打中受伤这一事实供认不讳;蒋甲夫妇的多次陈述中,虽然细节有不同,但对受伤是由蒋某造成的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稳定。

此外,办案检察官发现,证人蒋丙证实其看到被告人蒋某右手有击打动作;其他两名证人也证实3人发生扭打,蒋甲受伤;在案发现场找到作案工具红砖、起子;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蒋甲头部的轻伤为钝器所致的对冲伤。

“因此,该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链条,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得出被害人蒋甲头部轻伤是被告人蒋某所致这一唯一结论,应对被告人蒋某作出有罪判决。”承办检察官介绍。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宁远县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诉。永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依法支持抗诉。

5月30日,永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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